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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集体建设用地上法律问题纷繁复杂,不仅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上所有权、使
用权、抵押权等权利性质的探析、权利实现方式以及权利上限制等一系列复杂
的法律问题,还包括一系列征收、审批、规划、登记等法律问题。笔者本拟对
集体建设用地上法律关系作一个梳理并对相关的制度设计进行探讨,但限于篇
幅以及本人专业限制,经过反复思考、甄选,并在导师的指导下,笔者仅选择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权利体系进行探讨分析,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上相关制度和实
践创新在相关地方仅一笔带过,不作深入探讨。
对集体建设用地上权利体系的分析,笔者立足于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与各
地的改革实践,着重探讨各地政策得失与未来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上应当构建的
权利体系。本文创新点在于:从集体建设用地上土地利用格局和利益分配格局
两个角度出发,界定了集体所有的内涵以及在两个格局中应当进行的改革创新,
并进一步分析得出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上实际存在的权利体系,即:所有权、使
用权、受益权以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设的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对于债
权性质的租赁权等本文未作探讨。具体而言:
第一章:集中探讨了集体建设用地上权利体系研究的背景。法律和实践中
多关注集体建设用地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土地所有和土地利用等
方面的制度设计,而较少关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收益分配格局以及与之相关的
权利制度的完善,这使得理论上鲜有对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受益权制度进行系统
的分析。同时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用途进行了限制,使得实践中的改革创新实
践多会面临这样一种尴尬处境:要么突破这一用途限制要么违法进行土地征收。
从利益分配的角度分析,笔者认为,限制甚至搁置土地征收模式的运用,尊重
地方政府改革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废除土地用途限制,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在有
形的集体土地交易市场进行自由交易,才能不仅有利于土地利用格局中集体土
地上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权利的实现,而且也有利于土地收益分配格局
中的利益分配制度设计和受益权的实现以及集体所得收益的使用管理,有利于
I
在加强政府对集体土地交易市场监管的同时,理顺国家和地方政府、集体组织、
集体土地收益基金、集体成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受让人、抵押权人、
质押权人等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第二章:集中探讨了集体建设用地上集体所有权的内涵。通过对集体建设
用地上所有权的理论学说进行梳理和分析,笔者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所
有权行使方式的确定、所有权的内容以及所有权实现后利益的分配和使用等四
个方面对集体所有权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即: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属于
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集体所有的财产由村委会等代表集体成员进行管理、使用。集体成员有权依据
法律和村规民约的规定对特定事项行使表决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实现后所得收
益,由集体土地收益基金与集体成员按照法定或约定的分配规则进行分配。对
于集体土地收益基金所得的收益,应当作为一种类似合有性质的财产,由具有
集体成员身份的成员共同享有所有权,该项财产应具有永不分割的属性。而对
于具体的集体成员享有的受益权而言,则应视为集体所有制下的一种私有财产
权。
第三章:集中探讨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及其实现。鉴于理论和实务
中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性质、特征、内容等都有详细的论述,本部分
着重探讨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类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市及交易规
则。探讨了集体建设用地上市条件、价格确定以及《物权法》第63条第2款与
第106条第三款之间的适用与协调问题。
第四章:集中探讨了集体建设用地上受益权制度及其实现的问题。本部分
分析了受益权创设的必要性以及受益权的概念、内容、特征、完善等问题。笔
者认为,受益权制度的创设不仅是集体所有制下集体所有权内涵的本质要求,
也是保障集体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保障土地出让收益集体所得部分合理使
用的必然要求。《物权法》第59条、第60条、第151-155条确立了集体所有制
下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行使、占有与利用规则。但《物权法》
并未对收益分配规则作出规定,在集体建设用地日益市场化运作的背景下,通
过土地开发整理、集体建设用地上市交易等方式被逐出土地占有、利用格局的
集体成员的受益权保护和实现问题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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