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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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经济体发展金融业混业运营 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对当代全球金融业的发展壮大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为美国引领了世界金融业发展的风向,而且也是法律制度最为完善和金融控 股公司发展的最好的国家,所以,要研究金融控股公司这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的 历史演变过程,很难脱离美国金融法律制度的话语体系。因此本文想以美国有 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的为研究对象,对美国历史上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 法律制度进行细致的梳理和详细的介绍,在美国法律环境下来审视金融控股公 司制度这项推动当今世界金融行业发展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制度,引发 对我国制定有关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金融业混业运营的法律制度的思考。本文 除序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三个章节: 第一章首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内容进行概述,具体包括金融控股公司 的含义、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分类形式等,使读者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初步的了 解。 第二章则是对美国历史上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进行细致的梳理和 详细的介绍。第一节介绍了 1933 年以前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1914 年的《克莱顿法案》第一次确立了银行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1927 年的《麦克 法登法案》明令禁止各种州立银行在注册登记地以外的其它州开设分支机构运 营,这是在美国联邦法律上首次明确了单一银行制度,结果导致很多商业银行 为了在不触犯限制在其它州开设分支机构运营的条款的前提下,而又能够在其 它州开展银行业务,掀起了大规模收购、兼并和走向联合的浪潮。 第二节介绍了 1933 年到 1999 年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1933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又称 1933 年《银行法》),该法案 首次正式明确规范了“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和“多银行控股公司”的各项经营 行为,从而在制度层面将银行控股公司纳入了国家金融体制内进行管理,也正 是这部法案开启了美国金融业分业运营、分业监管的时代,从而限制了美国同 时经营多项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为了防止银行控股公司的无序扩 张,保证市场竞争的秩序井然,也为了避免商业银行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的金融 1 风险,保证其健康发展,美国国会又在1956年出台了《银行控股公司法》。1956 年《银行控股公司法》是美国联邦政府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规制和管理的 基础性法案,该法案在法律上正式承认了实践中早已存在的商业银行通过银行 控股公司组建州际银行体系的既成事实。1970年《银行控股公司法修正案》(又 称1970年《道格拉斯修正案》)把针对“多银行控股公司”的规制覆盖到了“单 一银行控股公司”。为了平息地域矛盾和族群冲突,使美国国民都能平等地分 享到美国经济发展的成果,1977 年《社区再投资法》在美国国会被正式通过, 该法案对 1956 年《银行控股公司法》及其修正案关于银行控股公司设立分支机 构运营以及并购等条款进行了补正,以充分应对市场环境的不同,呈现了监管 措施与时俱进的特点。1980年和1987年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相继颁布了《放松 管制和货币管理法》和《银行公平竞争法》,继续填补法律的空白和制度的真 空,切实维护分业运营、分业监管的制度。 第三节介绍了 1999 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颁布。进入 20 世纪 80 年代,金融机构要求突破分业经营的壁垒,满足用户全方位需求,实现集团 化经营开始成为世界潮流。既为了应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也为了适应国内 金融市场暗流涌动的发展实际,美国国会在 1999 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首次正式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了法律上明文的定 义,彻底改变了 1933 年《银行法》、1956 年《银行控股公司法》及其后续的修 正案对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渴望超越空间地域和业务领域经营的掣肘,以金融控 股公司的模式奠定了日后美国金融混业经营格局的基础。《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案》创造性的建立了“伞形监管、功能监管、协调监管”的监管制度,并且在 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设计上进行了创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混业运 营全面开闸之后,美国乃至金融市场各方力量普遍预言金融资源将会开始重新 优化配置,但预言并没有成为现实,本文着重分析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没有带来全美金融业并购重组的浪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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