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选任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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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现代陪审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它是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体 现,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象征。它是一种由普通民众亲身参与司法审判、解决纠纷 的司法制度。其中,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格兰,发达于美利坚。而欧洲大陆加以 借鉴改造后,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参审制,构成了陪审制度的另一种类型。近些 年来,一些国家又兼容并蓄,同时吸收两大法系陪审制之所长,例如俄罗斯的陪 审团以及日本的裁判员制度。我国实行的是一种类似于德国参审制的人民陪审员 制度,虽然长期以来饱受非议,但在 200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完善人民 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使人民陪审制度得以稳固并继续发展。 本文无意宏观介绍陪审制度,而是选取了陪审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来阐 释。这个环节对于陪审制而言至关重要,它直接决定陪审制度能否如人所愿发挥 其价值功能,这就是对于陪审员的选任。任何制度的好坏与否都要靠实践去检验, 而实践是需要由活生生的人来执行的。而执行陪审制度的就是陪审员,在英美法 系国家,他们是陪审团的成员;在大陆法系国家,他们是参审员。选择何种人去 担当陪审员,用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去选择,就是陪审员选任的内涵。而它的意义 在于,选择合适的人去代表全体公民参与司法审判,不仅实现了陪审制度司法民 主的象征意义,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预防司法腐败、保障人权、培养法治精神 有不可忽视的帮助。本文之所以选取了这样一个角度,不仅仅是因为陪审员选任 制度本身的重大理论、实践价值,也是笔者期望对陪审制度的研究转变思路的一 个尝试性的信号。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对于陪审制的研究主要是从宏观角度入 手,通过比较法来证明我国陪审制的存在意义以及具体模式的选择,却常常忽略 了对制度本身深入的探讨和剖析。本文以陪审制度的一个具体环节为突破口,就 是希望对陪审制度本身加以了解,通过部分的研究去考量整体的价值。 第一章,在介绍陪审员选任之前,交待一些背景资料是必须的,否则,读者 将会感到无所适从,笔者的正文也不便展开。首先陪审制度不是无水之源,介绍 了它的历史演进,读者便会了解到陪审员选任的产生环境。而总的来说,它具有 政治、司法、社会三方面的价值功能,而在种类特征上,各国之间、两大法系之 间亦各有千秋。而伴随着陪审制度的发展,陪审员选任也有自己的演化历史,并 跟随着制度本身形成了自身的气质特征及价值目标。概括而言,无论是哪个国家, 那个法系的陪审员选任都具备公开性、社会性、规范性这三大特征,这三大特征 就成为陪审员选任的重要内涵。对于中国来讲,自近代从西方列强引入陪审制度 后,由于国家的内忧外患,陪审员的选任始终未能正常地开展起来,直到新中国 4 的成立。但遗憾的是,我国正处于对陪审员选任的初始摸索阶段中,便遭遇“十 年浩劫”,人民陪审员制度遭遇了毁灭性打击。进入上世纪八十年代,虽然陪审 制度得以恢复,但由于操作规范的缺失,导致陪审员的选任始终无法显现出其正 当性。新世纪《决定》的出台,不仅为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废之争画上了句号,也 为陪审员选任的正当科学之路开启了船锚。 第二章,从其内容上看,陪审员选任最重要的两部分,无疑是陪审员的选任 资格以及选任方式。选任资格即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一般说来,一个国家民主程 度越高,陪审员的参与范围就越广,大多数公民都可参与其中。各国一般会对年 龄、国籍、读写能力做出正面要求,此外,一些人群则因为其精神状况、品格、 职业等方面原因不能或不便参与司法审判工作,这就构成了陪审员选任的消极条 件,在这个方面,各国会基于本国国情、诉讼模式以及陪审制价值取向的不同而 做出各异的规定。我国的《决定》虽然对此问题也有所明确,但由于其规定操作 性不强,范围太过单薄,引起了广泛争议,尤其是所谓的“精英化”与“平民化” 之争更是异常激烈。 第三章,如果说选任资格是实体内容,那么选任方式就是程序内容,但绝不 仅仅是技术性的规范。选任方式中蕴含的是一个国家陪审制度的价值取向,例如, 英美国家往往“一案一选”,将陪审员的选任程序与诉讼程序紧密联系,并且引 入正当程序理念,与对抗制相衔接。而在德国,选任方式虽然也很复杂,但却体 现不出诉讼机制,而更像是一种纯粹的选举程序。这种区别背后,便是陪审制在 不同国家及法律文化中的各异定位。在我国,选任方式较之以往,有了明显的规 范化取向,首次确定了“随机抽选”的基本方式,但是依然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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