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纪检监察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的转换.pdfVIP

浅析纪检监察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的转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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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拟从极具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实践从发,着重探讨纪检监察案件与刑 事司法案件衔接中的证据转换问题。  对于纪检监察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换的问题,主要涉及应不应该转换, 如何转换的讨论。本文从诉讼效率、程序正义、先验的实践三个角度论证了转 换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在具体的转换方式上,为避免按照“法定证据”的分类带来的诉讼过程中 对新型证据的僵化适用,本文将转换分为实物证据的转换和言词证据的转换两 个大部分,并分别进行讨论。  对于纪检监察过程中形成的实物证据,本文以《宪法》、《刑事诉讼法》、《中 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将其分为“合 法的实物证据”与“非法的实物证据”,并分别适用不同的转换规则。对于合法 的实物证据,本文认为只要进行上的审查,并通经登记、备案等交接手续之后, 便可完成转换。对于非法的实物证据,本文按照取证主体调查取证时的主观心 态,将其分为基于故意、过失、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取得的非法证据。对于可 否转换的审查标准,依上述三种情形依次降低。对于不及时固定将对国家和社 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非法实物证据,本文认为在经被调查人书面同意的 情况下,可以转换,对于具有轻微瑕疵的证据,本文认为经侦查机关的核实之 后,可径行转换。  在对实物证据的转换的讨论过程中,文章还讨论了视听材料、现场笔录等 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形式略有不同的几种证据的转换方式,并为诉讼方便,明 确了纪检监察证据转换后的形式归类。  对于言词证据的讨论,本文结合言辞证据本身易变动、对案件影响相对较 大等特点,并基于现行立法与司法现状,将其分为“合法的言词证据”,“非法 的言词证据”,“‘灰色的言词证据”三个部分进行讨论。其中,又着重列举了被 调查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证人证言, 受侵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转换。  对于合法的言辞证据的转换,本文主张进行实质性审查,即主要通过“询 问双方”的形式,确认言词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对于非法的言词证据,本 文认为为防止部分纪检监察人员徇私枉法起见,不论是否对被调查者有利,均 应当拒绝转换。但是对于非法的鉴定结论,本文将其分为“基本材料的非法” 和“结论性意见的非法”两种情况分别进行讨论,并本着“下游不会污染上游, 但是上游会污染下游”的一般规律,区别情形转换。对于“灰色”的言词证据, 文章主要列举了通过“两指”、“两规”的方式获取的证据以及通过偷拍、偷录 等方式取得的证据,并主张对于这两类证据应当拒绝转换,但是以该类言词证 据为线索获取的其他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在讨论完实物证据和言辞证据的转换方式后,本文又讨论了经转换的证据 在后续的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具体应用。与实物证据相比,言词证据的易变动性 使得其对诉讼进程的影响较大,因此文章主要对侦查程序和审判程序中的言词 证据的运用进行了简要探讨。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应当采取当庭 询问的方式进行质证;对于出庭的证人和被害人,也应采用交叉询问的方式进 行质证,对于不出庭的证人和被害人,则对其提供的言词证据应借鉴英美法系 中的“传闻证据规则”,拒绝将其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对于鉴定结论有质疑的, 要采用调取原有资料的方式对其进行补强,严禁采用人为的恢复原状的方式进 行重新鉴定。  本文的最后讨论了纪检监察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换机制的完善与再思 考。并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制定机关之间的案件移交、证据转换规则。对此, 本文主张以制定纪检监察案件与刑事司法案件的交接程序的相关条例与实施细 则为依托,明确相应的证据转换规则;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加强党政 建设——三位一体的指导原则;具体内容宜细不宜粗;明确授权与责任——发 生争议时的处理原则等四种思路。其次,加强两机关的配合。在此项下,本文 认为,“配合”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但是又不影响程序正义的前提下的配合;而 且纪检监察人员应当突破传统观念,树立出庭作证的意识。最后,本文认为, 纪检监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应当明确定位,防止“权力”交叉对“权利”的双重 侵犯,避免纪检检察权对刑事司法程序的不正当干预和侦查权、纪检监察权的 交叉对被调查人带来更多的不利益。  就整体而言,本文最大的特色在于从中国的司法实践出发,站在相对落后 的司法实践和前沿的程序法治理论之间,力求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对纪 检监察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良好的衔接做出一定的贡献。较司法实践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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