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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挪用公款罪在我国建国后直至1988年前并无明文规定,对挪用公款的行为,
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1988年以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
赂犯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并在1997年刑法典中正式规定:“国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还
的,是挪用公款罪… … ”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挪用公款犯罪呈现不断增加趋势,挪
用公款犯罪大要案也不断增加。我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已有二十余年,
但由于规定的比较概括抽象,在司法理论界和实践中,产生了较多的争议和分
歧。刑法规定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
件,根本特征,因此如何理解和适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对司法实践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挪用公款罪法律规定的历史演进进行了梳理,并针对“挪用公
款归个人使用”的理解和适用在司法理论和实务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评
价,最后,本文力求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相关完善。本篇论文从以
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对挪用公款罪的司法现状进行了介绍,并针对挪用公款罪的立法、
司法演进进行了归纳和梳理。本文同时分析了相关立法、司法解释颁布的背景;
并对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和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间的冲突和矛盾进行了分
析。
第二部分,针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的“个人”如何理解的问题,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的认定为脉络,分别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认定情形进行了分析,重点
分析了“以个人名义”、“其他单位”、“个人决定”的理解。
第三部分,针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使用”如何理解的问题,分
析了挪用公款中的“挪而未用”如何定性的问题,并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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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用途是否应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作为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是否应当作为本
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的行为应否入罪处理进行了分析,
最后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完善简要阐述。
关键词: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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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re are no regulation about the crime of misapproprating public
funds until 1988 in our country. Most of person who misappropriates public
funds were regarded as being guilty of embezzlement. The crime of
misappropriating public funds was first regulated in 《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punishment of the crimes of embezzlement and
bribery》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97) put it :“Any
State functionary who, by taking advantage of his position,
misappropriates public funds for his own use or for conducting illegal
activities, or misappropriates a relatively large amount of public funds
for profit-making activities, or misappropriates a relatively large
amount of 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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