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人格权法律保护的缺陷与完善研究 ——以我国《侵权责任法》为中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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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 高度发达的网络在给人类带来全新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导致对人格权侵害 手段不断增多,出现了新型侵害行为和大范围的侵权现象,其影响面也大大扩 张。但是我国网络法治立法却相对滞后,与美国、欧盟、亚洲邻国存在较大差 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本文简称《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在我国保 护网络人格权这一进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其采取一般条款与类型化相结合 的模式对人格利益做出了较为全面的保护。特别是对网络侵权第一次以法律的 形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但是,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造成 了网络人格权侵权事实认定的困难、侵权主体和权利主体认定的困难,以及在 一定程度上侵权后果确定的困难,使得我国网络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尚存缺陷。 有鉴于此,本文以《侵权责任法》为研究中心,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网络侵害人格权概述。本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 部分从网络侵权这一独特侵权行为的理论基础展开,介绍网络侵权的概念、特 征和构成要件。笔者认为网络侵权是指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过错利 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特征包括侵权主体的 虚拟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侵权范围的无限漫延性、侵权后果的即时性和严 重破坏性、管辖制度的难以确定性和证据制度的滞后性。构成要件包括网络侵 权的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 观上有过错;第二部分针对网络人格权侵权行为,指出由于网络的无边际性和 网络信息的有价流通,使网络人格权对于传统人格权发生了一定突破,一是隐 私权在范围上扩张。由于网络环境信息化、自由和高效率的社会特征和开放、 虚拟、交互性等技术特征,使得权利人原本可以公开的信息跨越其自身的生活 环境,为全体公众知悉,从而影响其正常生活,网络时代必需对隐私权的范围 进行扩大。二是权利属性发生变化。由于信息已经成为一种产业,个人信息被 赋予了经济价值,所以隐私权也发展成为以人格权为主兼具财产权特点的复合 权利;第三部分对现阶段网络侵害的主要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 IV       的概念,消极不作为、积极作为侵权方式分别展开详细论述。本章为研究网络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提供基本理论支持。 第二章,研究《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人格权保护的规定。本章分为两个部 分:第一部分在研究《侵权责任法》颁布前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相关法律 法规基础上提出其立法缺陷,笔者认为主要包括法律规范位阶较低及缺乏系统 完整性、法律规范保护内容缺失、法律规范可操作性较低、法律规范技术性较 低四个方面;第二部分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网络人格权保护规定的巨大积 极意义给予肯定,同时从一般条款与类型化规定、抗辩事由、归责原则、损害 赔偿等角度展开其立法缺陷的研究,对进一步提出立法修正建议起到重要作用。 第三章,是全文的核心部分,研究《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缺陷及其修 正。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认为应当对传统人格权做出扩张性解释。在 网络时空中,隐私权和肖像权都被赋予了更广泛的外延,应当及时弥补这一法 律空白,明确其侵权责任;第二部分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细分侵权主体的责任 承担。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中,侵权主体表述为“网络用户”和“网 络服务提供者”,但在实践中做这两类区分并不能正确解决全部侵权责任的承担 问题。笔者认为“网络用户”可以细分为始作俑者和传播者,“网络服务提供者” 可以细分为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中间服务者,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网络接入 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这样才更有利于确定复杂的侵权行为和不 断更新的侵权方式所对应的侵权责任;第三部分是为了避免权利的滥用,提出 健全网络人格权侵权行为的限制;第四部分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格权损害赔 偿制度体系构建。《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法,应当以损害赔偿作为其主要的责任 形式。为保障救济功能的充分发挥,笔者认为应当确立完全赔偿原则、完善精 神损害赔偿标准、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第五部分提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急待加强。笔者提出,一是应当对网络人格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未成年人间接侵 权给予特殊保护,二是应当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给予特殊保护。 第四章,在研究《侵权责任法》立法修正建议的基础上,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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