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度在家庭财产处置领域的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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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我国自上世纪 70 年代改革开放后政策推行以来,民间财富迅速上升,随着 市场上需求,帮助私人理财的金融工具亦发展蓬勃,相应的法津法规亦随着社 会的需求而更改及创新,当中信托便是因应社会的发展需要而从外国移植入我 国有关财产处理的民商法律,本文便是针对信托制度如何有效协助处理私人及 其家庭的财产管理;此外,本文亦讨论如何借镜信托法的发祥地──英美等地普 通法国家,研究如何将信托法扩展致处理有关家庭纷争。 本文主要分三个章节: 第一个章节是讨论“我国现时社会成员处理家庭财产中的法律制度适用”, 在这章节里亦会分开三小部份,在第一部分“处理家庭财产中法律制度适用基 本情况”里主要指出现时我国一般的家庭成员在处置私人财产及家庭成员间共 有财产所遇到的多种问题,简述现时我国在处理这些问题适用的法律:如《婚 姻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以及《民法通则的债权法》。第二部分“运用 物权法处理家庭财产所存在的法律瑕疵”简单讨论使用《物权法》及《民法通则 的债权法》的问题,特别是物权法。第三部分“运用信托法处理家庭财产的制度 优势”除了简述一般社会员成利用信托制度管理财产的好处,亦提出普通法国家 使用信托法来调整家庭财产的作用。 第二个章节 “信托制度的基本理论解析”是介绍有关信托制度的组成内 容,以及其应用模式,此章亦简单介绍信托法的根源──衡平法。这章节里亦会 分开四小部份,在第一部分“组成信托的三个要件”介绍确定信托法的三个组成 部份,这部份是依据我国于 2001 年 4 月 28 日所通过的信托法的内文,解释有 关条文对这三个组成信托的要件的定义及规范,包括:信托的行为的定义及要 件、信托的主体(委托人、授托人及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信托的客体(受 托管的财产)的定义及涵盖范围。第二部分“可用于处理家庭财产的信托产品 类型”是介绍两大信托类型, 包括 “个人生前信托”及 “遗嘱信托”的用途, 列举他们的优点及局限,加插一些列子包括在香港及国际发生的著名事件作为 论证。第三部分“信托制度在应用上的分类”里介绍信托制度在应用上的主要   2   几种分类,包括:明示信托、结果信托、推定信托及财产性质上的禁止反言。 在明示信托的部份里,按他们付予受托人的权力及信托的目标,再细分六 个小节讨论,包括:无遮敝的信托或简单信托、终身权益信托或固定信托、酌 情信托、保护性信托、离婚赡养信托及公益信托,简述他们的功能及特色,并 利用两个案例分析,包括:香港的梅艳芳的遗产案,以及大陆的程先生的家族 教育基金案,以探讨当中几类明示信托的应用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在结果信托部分里有 4 个小节,当中“自动结果信托”及“假设意向的结 果信托”是介绍法院这两种情况下创设结果信托,其余“至亲之间的财物转让” 及“非法目的”则是讨论结果信托不适用地方。这部份亦会加插案例分析三: 康国宁等诉旷原子分割共有的房产案作为讨论,比较运用债权法与结果信托的 合理化及结果上差异。 在推定信托里例出 4 种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创设这类信托,借鉴英国的相关 案例以显示推定信托在处理不正确得利的功能及其优越性,加插在金融风暴中 爆出的马多夫骗案作为讨论,比较运用债权法及推定信托在此案中的合理化, 以及结果上差异。 在财产性质上的禁止反言以两个英国案例简述该项法律原则的判断基础, 以及比较它与推定信托的分别。 此章最后是介绍现今信托法的来源──英美法系里的衡平法,介绍它与美法 系的普通法的分别,以及在法系中的功能,简述衡平法在信托法中的角色及其 重要性。 第三个章节是讨论信托法从普通法国家的法律体系移入大陆法国家的法律 体系时,与大陆法中的物权法所发生的冲突,集中有关财物所有权的冲突,因 为普通法的所有权是容许一物多权,而大陆法系严紧规范一物一权 。 此章节共分为六个部份,第一个部份是论述大陆法学者对于信托财产的所 有权的几种不同的论说,以及讨论这些论说的缺陷。第二个部份是指出现今大 陆法的物权法与其他财产权包括租赁权、担保权及股权等权利所发生如与信托 法相类似的冲突。第三个部份是例举出其他大陆法地区,包括:日本、韩国及 台湾,在处理信托财产与物权财产的方法。第四个部份是探讨我国如何处理信 托法与物权法上的冲突,以及它的缺陷。第五个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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