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中的法定法官理念── 以台湾地区法定法官原则之发展为借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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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目的在针对“法定法官原则”的定义、内涵、理论基础、以及发展变 化作一整体性的讨论,并且描述台湾地区的实务现状以及学说对实务现状的各 种批评,接着描述我国大陆地区的实践现状,最后以台湾地区的发展作为对大 陆地区立法论的建议。 本文在内容上共有五章,共介绍了“问题意识的来源”、“法定法官的定义”、 “法定法官在日本、法国、德国、美国、英国之发展状况”、“法定法官的理论 基础”、“法定法官的内涵”、“法定法官原则在台湾的发展(包括法条的规定、军 事法院建置、金融专庭建置、事务分配计划、以及释宪实务、法院判决) ”、“法 定法官员则在大陆地区的发展(包括法条规定、军事法院建置、少年法庭、事务 分配计划、审判委员会、人民陪审员) ”。 论文第一章为序论,交代问题意识与研究方法。 论文第二章从定义和发展开始,追求一个 “公平法院”的理想,促使各个 国家发展出独有的司法体制以使得“公平法院”的理想获得落实。在大陆法系, 是藉由法定法官原则来实现;而在英美法系则是藉由正当法律程序来保障。并 且本文也参考威玛宪法与德国基本法,认为法定法官原则原为“任何人受法定 法官审判之权利,不能被剥夺。”,定义为“何种案件应由何位法官承办,应事 先经由具一般性、抽象性及存续性之法律予以明定”,而其具体要求为“案件必 须依预先确定之抽象标准,公平分配于法官审理,案件之管辖与审判庭之构成, 于分案时即需确定,且须依抽象且明确之标准决定,不能任由法院于收案后, 再依其意思决定”。接下来便是论述法定法官的理论基础,本文以“民主国原则”、 “权力分立原则”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为主轴。所谓的民主是指国家权 力的拥有者为全体国民,具体表现的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可以随 I 时以一个“不中断的民主正当性锁链 ( eine ununterbrochene demokratische Legitimationskette) ”回溯连结到国民身上。因此在民主原则的要求下,就 得出法官承办特定案件,应该经由事先制定的事务分配计划而为之;而该事先 制定的事务分配计划,须取得国会的授权(但是可以是概括的授权,因为国会的 运作模式事实上无法因应多变的法院内的事务分配需求,因此一个原则性的授 权法应该已经足够)。而权力分立理论是“国家权力之行使”在功能上以及组织 上的区分,所谓“功能上的权力分立”,乃是以国家任务的性质作为区分标准, 而认为国家任务可以区分成行政、立法、司法三种;至于“组织上的权力分立”, 则是指将行政、立法、司法这三种不同性质的国家任务,分别交给不同的机关 来行使,关于案件的分配应交由司法机关或立法机关,应视其为审判权划分、 管辖规定、亦或是事务分配计划而有异。而在法定法官原则的内涵部份,本文 交代了此原则分别对于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有何等要求。 第三章是讨论我国台湾地区法定法官原则之发展。本章开端先以规范基础 出发,探求台湾地区法定法官原则之意涵与实务上之运用。第二节之部分乃谈 论特殊事务法院存在的实际现状,主要乃以军事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 委员会为主轴。第三节乃论及为专业事件所设之法庭,并对于该设置规范加以 述之,对于设置标准加以质疑,以检视是否为司法行政权之过度膨胀所生之产 物。第四节与第五节之部分,则是以台湾地区之实务(以相牵连案件的并办为讨 论核心)与司法解释作分析与探讨,对于相牵连案件之处理,与司法院大法官解 释对于上述各议题之看法,汇整分析之后,提出本文之见解。并在第六节部份 提出本章结论。 第四章是关于我国大陆地区法定法官理念落实之基本设想。本章乃本文之 论述重点,第一节乃对于大陆地区立法之分析,且参酌实务之作法,以论述出 大陆地区法定法官理念落实之现状。第二节乃阐述特殊事务法院之审判权问题, 并以军事法院审判权之主观范围与客观范围为研究对象,最后以法定法官原则 检讨军事法院管辖上是否有其疑问之处。第三节是以少年法庭为例,为专庭专 股设置之适法性评估,先为少年法庭之立法现状为先行,再以法定法官原则对 其检视其合理性。本章第四节乃是讨论管辖,主要乃是对于管辖之概念与实务 上如何分配、规定结构等处,分别为论述,最后再以法定法官原则检视我国大 陆地区关于管辖之规定,加以论证。关于事务分配机制之思考,于本章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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