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典的构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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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性赔偿制度对受害人的补救往往是不充分的,尤其是在如何防范有预 谋的恶意侵权行为的问题上,补偿性原则显得力不从心。其次,通过与精 神损害赔偿的比较,更说明了惩罚性损害赔偿也是精神损害赔偿走出在实 践中难以操作的困境的需要。 第二章:我国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立法及评析 共分两节:首先分别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 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并着重指出了目前颇受关注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 中引入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其次,探讨了在我国民法典建构惩罚性损 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国首开惩罚性损害赔偿制 度的先河,这是对我国赔偿实际损失原则的突破,是民事立法的一个进步, 但其中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于现实生活中并没有产生预期之效果。200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 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五种情形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这些均表明 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在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上所作的积极尝试。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产生,体现了国家对损害赔偿这种纯粹的私法 关系的干预,它最终追求的是一种实质正义。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纳入 我国民法典具有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是对英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 大胆借鉴和吸收,是对传统大陆法系损害赔偿制度和民事责任理论的巨大 突破,也是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从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第三章:我国民法典建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共分三节:通过考察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侵权领域适 用的变迁,本文针对由梁慧星先生和王利明教授分别主持起草的《中国民 2 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中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相关建议,试 图对我国民法典立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赔偿 数额三个方面结合我国国情作出合理的安排。这也是本文的中心所在。 从适用条件看,笔者认为如果从惩罚性损害赔偿作用的充分发挥的角 度讲,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我国民法典不应限于故意的侵权行为,也应适用 于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 首先,通过考察美国的司法实践,详述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美国 的适用条件。其次,文中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了重大过失在我国作 为惩罚性损害赔偿要件的必要性。最后,对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予以界定。 指出基于真正的公平原则和对受害人实施有效救济的原则,在我国民法典 立法中将重大过失列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适用条件之内是件有意义的 事。 从适用范围看,笔者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应当适用于所有故意和重 大过失的民事侵权行为,而不应被限于特定范围的侵权行为。 首先,论述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固有的制度,在英美 侵权行为法中并不限于特定类型或范围的侵权行为,它适用于所有侵权行 为。其次,人身权与财产权均为民事权利,需要给予同等的保护,否则似 有厚此薄彼之嫌。最后,对所有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就都应一体适用惩罚性 损害赔偿,这样做有利于加大权利保护的力度,如期实现法治社会。另外, 笔者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出发,指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合同法 的确立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 从赔偿数额看,笔者认为在民法典中不宜规定赔偿额限制。 首先,文中通过借鉴美国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论证了惩罚性损害赔偿 虽然要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适用前提,但两者之间不宜硬性要求保持一定 的比例。其次,对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否应规定限额进行利弊分析,指出想 3 要以一个普遍适用的标准来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不现实的,而要 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案情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 程度、主观动机、赔偿能力等多种因素进行判决。最后,结合国情探讨了 对惩罚性损害赔偿不设限额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另外,本文认为,即使坚持要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限额,从立法技术 上讲,较好的选择是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限额留给特别法加以规定,而不 是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结语:概括本文的主要观点和结论。指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弥补 损害、维护利益平衡的民事责任制度,具有不可替代性。我国通过借鉴中 外法律,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较为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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