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法定原则及在中国的实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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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 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于保护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促进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税收法定原则已为世 界学术界所公认,其基本内涵在各国立法上亦多有体现。然而,在我国,税收 法定原则在我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却不很明确,有碍于税收法制的 进一步完善,并引发了许多日益突出的现实问题。为了税制乃至整个法制的完 善,推动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有必要对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实 践中的应用及其缺失和完善问题作一番探讨。本文先是简要追溯了税收法定原 则的产生历史和确立过程,对税收法定原则所包含的内容表明了自己的观点, 接着又对其内涵中所包括的几个重要方面作了详细的阐明,探讨税收法定原则 与税法上的其他一些重要原则的关系,然后针对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适用的实 践情况,分析出现这种状况的深层次原因,最后阐述了欲在我国全面确立税收 法定原则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几个方面,以求能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能使税收法 定原则深入人心,得到真正的贯彻,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合理和完善。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税收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其含义。 在西方,税收法定主义的产生是新兴资产阶级领导人民群众与封建君主斗 争的直接结果,它与资产阶级民主法治思想的产生发展密切相关。在我国,税 收法定原则是到了近现代才引进和逐渐发展的。事实表明,税收法定原则的确 立和发展是与人类争取人权、要求建立民主宪政的历史联系在一起的。 税收法定原则有着价值层面和技术层面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价值性含义是 国家未经社会成员的同意,不得剥夺其财产。其技术性含义则包括三个方面, 即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要求课税要素 必须且只能由议会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即只能由狭义上的法律来规定税收的构 成要件,并依此确定主体纳税义务的有无及大小。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在税 法中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都应该是确定的和明确的,不应该产生歧义。依法稽 征是指税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 1 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前两者从实体上保证了税收法定原则得到贯彻,后者从 程序上提供了保障。 第二部分针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从不同的几个方面作了分析,通过详细 阐述表明了以下几个观点:税收法定首先应该是税收“宪定”,法律不应违反宪 法的规定;税收法定中的“法”仅指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税法漏洞有补充 的必要性,补充的方法有习惯补充法、法理补充法和判例补充法,但应禁止类 推适用;在现代社会不应普遍禁止税法的溯及生效。 第三部分则探讨了税收法定原则与两个具体的税法适用原则的关系。税收 法定原则与实质课税原则是一个对立统一的关系:税收法定原则与税负公平原 则分别是实现税收正义的形式手段与实质手段,税收法定原则应以形式课税原 则为基础,以实质课税原则为目的和补充。尽管如此,实质课税原则的补缺作 用仍深受局限:它不能补正有关税法构成要素规定的缺失,而且偏重于经济目 的的解释也不得超越可能的文义,更不能滥用该原则来规避法律的适用。税收 诚信原则是为了排除税收法定原则在适用上所产生的不合理性而被适用的,其 目的在于平衡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实现税法的正义,是税收法定原则必要而 有益的补充。但其在适用时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适用范围上也会有所限制。 第四部分对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一是税收 法定原则在宪法中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完善,单单一个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并不足 以构成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规定和体现;二是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中的行政主导立 法与课税要素法定原则的背离,并因此造成了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如下位法对 上位法的违反、税收立法层级不高、稳定性不够、税收立法冲击立法民主原则 从而加大了法律社会化的难度等等;三是税收实体法规范的粗疏扩大了税收行 政机关不应有的那部分裁量权,导致征收成本和执行费用加大,不利于提高经 济效益和保障社会公平;四是依法稽征与法定性为义务性所埋没,忽视了征税 机关的依法征税和社会成员在纳税中的权利;五是实务中税法的解释以行政解 释的形态普遍地存在着,税法解释的权力色彩浓厚,解释主体归属模糊,解释 效力表现随意。 第五部分为改变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现状,在我国全面确立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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