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欺诈——以定性问题为中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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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欺诈 ——以定性问题为中心 摘 要 《论诉讼欺诈》全文约 3 万 2 千字,包括引言、现状描述及问题的提出、 诉讼欺诈的概念及分类、诉讼欺诈的定性辨析、诉讼欺诈相关问题研究、诉讼 欺诈的司法对策六个部分。 在“引言”中,本文简要介绍了诉讼欺诈的现状及其危害,在我国当前司 法实践中,诉讼欺诈的发案量之大、欺诈手段之隐蔽,无不体现了其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笔者在介绍了国外理论研究的成果后,又介绍了我国学术界对此问 题的争论,以及我国《刑法》缺少对此行为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该行为 的处理呈现混乱的状态,指出了论文选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在“现状描述及问题提出”一章中, 笔者对我国诉讼欺诈的现实状况进行 了描述: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日益加强,各类诉讼案 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然而令人担忧的是,各种新型诈骗犯罪也不断涌现,令人 眼花缭乱。特别是近年来,行为人提起诉讼,通过伪造、变造虚假证据骗取人 民法院的信任,借助法院裁判的强制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现象层出不穷,这 种现象日益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重视。然而,理论界对这种行为究竟 怎样鉴定一直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这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有的学者认 为这种行为无罪;有的学者认为这种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属于一种特 殊的诈骗罪,应单独设立诉讼诈骗罪;有的学者认为这种行为构成抢劫罪。正 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展开了对该行为性质、相关问题及司法对策的研究, 以期能够对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并结合国内外的理论研究情况和司 法实践情况,提出了本文需要讨论的问题。 在“诉讼欺诈的概念与分类”一章中,首先讨论诉讼欺诈的概念的争议, 笔者先分析国外学者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诉讼欺诈概念的规定,并列举我国 法学界对诉讼欺诈概念的界定,最后分析这些概念的不足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 点即诉讼欺诈是指:为了达到非法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作虚假陈述, 提供虚假证据或串通证人提供伪造证据,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裁定,破坏司 法机关正常活动并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或其他民事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这 1 论诉讼欺诈 ——以定性问题为中心 一章中,笔者还对诉讼欺诈的特征和分类有所介绍。 在“诉讼欺诈的定性辨析”一章中,笔者首先提出并分析了诉讼欺诈可否 构成犯罪的问题。笔者认为诉讼欺诈具有作为犯罪本质特征的社会危害性特征, 对其应当作出刑法上的否定评价。在确定诉讼欺诈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后,本 文初步介绍了国外及台湾地区刑法对诉讼欺诈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并列举 了中国内地法学界的六种主要观点,即无罪说,敲诈勒索罪说,抢劫罪说,诈 骗罪说,设立诉讼欺诈罪说等,同时对学说主张的观点进行了辨析,同时还分 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 2002 年 10 月 14 日《关于通过伪造 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对于 诉讼欺诈的规定。在“笔者对诉讼欺诈定性的思考”一节中,笔者首先分析三 角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并提出论证的理由。然后继而论证诉讼欺诈 是典型的三角诈骗,笔者从其历史渊源,国外经验的借鉴,刑法的谦抑性和诉 讼欺诈的构成要件方面来分析,从而论证诉讼欺诈是典型的三角诈骗。具体从 诉讼欺诈的犯罪构成要件角度来探析:⑴诉讼欺诈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公 私财产所有权和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⑵ 诉讼欺诈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诉 讼中,行为人提供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行为的错误判 决,骗取受害人数额较大财物或财产性利益。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目的。⑷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 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通过从以上几方面分析,本文从而得 出:由于诉讼欺诈的主客观要件完全符合现行《刑法》第 266 条诈骗罪的犯罪 构成,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诉讼欺诈完全可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诉讼欺诈相关问题研究”这一章中,笔者从三个方面分析了诉讼欺诈 着手的认定,在区分既未遂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分析了诉讼欺诈的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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