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资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法律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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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资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法律保护 摘 要 近年来,一方面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世界经济更趋融合, 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快速发展的国内市场吸引 了国外企业对我国投资,外资并购,尤其是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已成为外商对华 投资的一种新趋势。而我国加大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路,尤 其是近期利用外资来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导向,也为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提 供了进一步发展的契机。 外资并购国有资产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 推进制度创新、带来大量资金、加速技术创新步伐、开辟国际新市场等等方面。 但是由于我国外资并购国有资产制度体制还存在诸多问题以及外资并购相关法 制建设的滞后,导致在外资并购国有资产中出现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影响 了外资并购这一制度的经济效应和社会评价。如何能够达到在发挥外资并购积 极效应的同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已成为迫切需 要我们研究解决的课题,也因此成为本文着力探讨,力求解决的课题。 外资并购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制度,自1995年北旅股份收购案开了外资并 购中国公司的先河以来,已经在我国发展了10个年头,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 我国法律等相关制度对其的界定为:外国投资者和与外国投资者具有同等地位 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实质取得境内企业 权益的行为。而国有资产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国有资产与国有 财产或国家财产同义,指依法归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既包括增值型或经营性 国有财产,又包括非增值型或非经营性国有财产。而狭义的国有资产则仅指增 值型或经营性国有财产。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应从广 义上予以理解。 我国外资并购国有资产的立法进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目前虽然为外资并购 1 论外资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法律保护 提供了一定的程序规范和制度保障,弥补了以往外资并购立法的一些空白,初 步改变了我国外资并购无法可依的状况。但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在 真正意义上建立起来,外资并购的现行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也还存在着很多 需要协调改进和配套完善的地方,与外资并购实践对立法的要求相比,还有很 大差距。例如:现有规范效力层次低,缺乏普遍适用性;众多相关法律规范欠 缺体系性;政出多门,缺乏协调性;现有立法的内容不完备,存在较多的法律 盲区等。而其中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漏洞则主要包括资产评估领域缺 乏法律监管;产权交易不规范,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对政府行为法律规制不 足;对外商投资行为法律规制不足等。 因此,为了使外资并购国有资产成为一种双赢的机制,我们必须进一步完 善其法律保护制度。首先要完善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要加快国有资产管理基 本法《国有资产法》立法进程,使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法定、国资监管体制法 定、国资管理主体的管理职能法定、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定;要建立健全破 产法、物权法、垄断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使其形成一个系统的外资并购国 有资产法律体系。其次要规范外资并购国有资产的政府审批制度,一般应注意 避免走向过于宽泛或过于严格的两种极端,根据我国国情的要求,保证该项制 度的实施既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的既定目标,又使其消极影响得以减少到最低限 度。再次,要健全外资并购中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体系,尽快建立高度权威、 非常重视信誉的、专业性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人员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 职业道德教育和定期考核,要求评估人员具有企业管理、金融等基本专业知识, 并可以将其切实综合运用到评估中;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国有资产的评估更 加科学、合理;在增强评估机构独立性的同时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实 施国有资产的人大监督、政府监督、企业内部监督、中介机构监督、人民群众 和新闻媒介的全方位监督。同时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利用证券业协 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制定一些自律性文件,增强证监会在企业并购中的自律 监管作用。 此外,还应当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产生震慑力,对国有公司、企 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外资并购过程中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督。 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应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应当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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