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行政监察制度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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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国家的行政活动中,行政监察具有重要的地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法行政、高效行政、清正廉洁的重要保证。我国目前的行政监察体制属于 专门行政监督,众多学者认为,在实施过程中,我国的行政监察乏力,行政监 察机关法律地位低下,缺乏权威性与独立性,建议借鉴国外的议会行政监察专 员制度,成立人民监察委员会,直接对人大负责,将人大监督权和行政监察权 合并。民国时期的行政监察立法形成了中西合璧的特色,既吸收了资产阶级国 家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又保留有中国封建社会监察法规建设的精华,于是 本文便对 1912-1916 南京临时政府和袁世凯北京政府时期的行政监察制度进行 了实证考察,试图以史为鉴,能让今天更加理性地借鉴西方进行行政监察制度 的改革。 监察是有专门目标和一定范围的察视、监管、调查,古今中外有不同的涵 义。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御史制度和言谏制度,两种制度都是强化 皇权的御用工具,而西方古代监察的根本 目的是伸张“民”权,抑制军权,防 止专制独裁。近现代意义上的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 履行职责,进行纠举、弹劾和惩戒,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常包括议会行政 监察、司法行政监察、政府类行政监察。由于行政权力管理国家的广泛性和监 察的特定含义,一般来说,监察往往是指行政监察。由于民国初年行政监察制 度的中西合璧特色,本文讨论的行政监察不只是我国当前国家行政机构内部专 门监督机关行使的行政监察,其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任免、弹劾、 惩戒、财政监督等各种形式的监察。 民国初年的行政监察制度既受到了资产阶级国家主权在民、权力分立与制 衡、重点制约行政权力、行政监察专职化等相关理论的影响,又保留有中国传 统封建社会维护皇权、限制相权、纠举贪官污吏、选贤任能等监察思想的精华, 这样才形成了中西合璧的特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国会对行政权力享有监察权,民国北京政府初 I 期,平政院同国会、官吏惩戒委员会和审计院共同组成了庞大的监察体系。 1912年1月2 日颁布的《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参议院行 使监察权,它有权议决临时政府的财政预算,调查临时政府的财政出纳等。1912 年3月11 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对政府有广泛的监察权: “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咨请临时 政府,查办官吏违法事件;弹劾临时大总统、国务员”等。根据《国会组织法》 的规定,“民国宪法未定以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之职权为民国 议会之职权。” 参议院及国会在其存续期间,积极行使同意权、财政权、质问 权、弹劾权、查办权等监察职权,在制约“昏暴之君无所施其虐,跋扈之臣 无所擅其权,大小官无所卸其责” 方面和在实现行政权、立法权相互制约、 行政机构与民意机构相互制衡等方面起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国会内部派系 斗争,更由于袁世凯为首的军人势力横加破坏,致使国会难以立足,行政 监察效能低下。 1914年6月,平政院依照编制令创设于北京。《平政院编制令》规定:“平 政院直隶于大总统,察理行政官吏之违法不正行为,但以法令属特别机关管辖 者,不在此限。平政院审理纠弹事件,不妨及司法官署之行使职权”。平政院是 北洋政府最高监察机关,负有“彰善瘅恶、激浊扬清,维护统治”之责, 其具有审理权,包括对行政诉讼案、纠弹案的审理两个方面。平政院下设 肃政厅,但其独立行使职权,包括提出行政诉讼和纠弹两个主要职权。在实 际运行中,平政院的审理对大总统极端依赖,从是否启动审理程序,到审理后 的处理办法都由大总统决定,且缺乏执行权导致裁决执行不力。肃政厅虽可独 立于平政院行使职权,但对大总统却没有独立性可言,肃政史主动纠弹官吏须 呈经大总统批准,大总统亦可绕开肃政厅直接特交平政院纠弹事件,使纠弹职 权只得依附于大总统行使。 1912年10月23日,袁世凯颁布《审计处暂行章程》,设立审计处,隶属国 务总理,掌握全国会计监督事务。1913年6月16日,袁世凯以大总统中令公布 《审计院编制法》,废止《审计处暂行章程》,成立审计院,具体职权为稽察支 出、审查决算、检查国库、检查官署财产和检查国债,行使方式以送请审计方 式为主。在实际运行中,审计处理决定必须要服从大总统意志,审计院实际上 无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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