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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以欧盟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为题,对欧盟外观设计
保护制度作了全面的介绍,并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探讨我国如何从欧盟的制
度中得到有益的借鉴。
欧洲是世界上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制度出现最早、保护也较发达的地区。近年
来,在欧盟的协调和推动下,欧盟各国外观设计立法一体化的进程发展较快,
出现了许多重大变化和新的动向,包括统一保护标准、放宽保护条件、强化保
护力度、引入和创立新的制度等等。由于欧盟成员国中包括很多外观设计大国,
其外观设计立法的发展动向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世界范围内外观设计立法的
发展方向,因此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
在我国,通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我国目前从数量上看已进入了国际上外观设计保护的主要国家之一。但是,由
于我国专利法中关于外观设计的法律规定不够详尽,可操作性差,实践中出现
了较多的问题,比如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困难等等问题。
为此,我们有必要积极探索外观设计保护的理论指导,借鉴外观设计保护发达
国家的立法经验,以使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对设计创新的要
求,并力求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这些方面,欧盟的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制
度也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
本文主要从五四个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欧盟外观设计立法一体化进程的历史,并对统一后的保
护标准进行逐一介绍,包括:(1)保护客体。欧盟对什么是“外观设计”和“产
品”作了统一的界定,使其涵盖了更多的保护客体。(2)授权标准。欧盟要求
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对这两个条件的含义作了统一界定,并
规定判断视角既非一般消费者,也非设计专家,而是“知情用户”。(3)权利内
容。注册外观设计权的权利人享有对外观设计的排他性权利,包括制造、许诺
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使用以及为上述目的而贮存产品等权利。(4)侵权
判定的标准。判断一件外观设计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外观设计权,要看两件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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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是否使知情用户产生相同的整体印象。(54)不予注册和宣告无效的理由。
(65)是否允许外观设计法与版权法、商标法等重叠保护。欧盟采用的是多重
保护原则。
第二部分,介绍共同体外观设计制度。共同体外观设计制度是欧盟在各成员
国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之外,专门设立的一项统一的保护制度,可同时在欧盟
25个成员国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包括注册共同体外
观设计和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两种保护形式。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权可以使
权利人享有最长达二十五年的垄断性权利。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权无需注册,
权利人自动享有三年的保护。
第三部分,主要针对欧盟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进行研
究,包括:(1)对欧盟所采用的“新颖性”和“独特性”的授权标准进行分析,
笔者认为“独特性”不过是对“新颖性”的补充。通过与美、日等国的授权标
准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欧盟采用的是较低的授权标准。(2)外观设计法与版权
法双重保护的问题。外观设计法与版权法的关系是外观设计保护中无法回避的
问题。欧盟各国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在这一问题上立场差别很大。欧盟虽
然表面上确立了双重保护的原则,但各成员国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和法律规定仍
有较大差别,目前主要存在着完全的双重保护和有限制的双重保护两种作法。
(3)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制度。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制度是欧盟的一项创
新。主要介绍该制度的特点、必要性、以及目前的发展状况。该制度产生的基
础一方面是满足某些对产品生命周期短的行业的需求,另一方面也适应了企业
对产品进行市场测试的要求。(4)部件外观的保护问题。这一问题一直是欧盟
各方争议的主要问题,并且到目前为止仍未解决。问题的焦点在于维修配件的
生产商是否可以自由地仿造产品配件。
第四部分,对欧盟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作出评价,并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探
讨我国如何从欧盟的制度中得到有益的借鉴。。该欧盟的制度较好地考虑了设计
者的需要和市场的需求,因此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仅仅一两年时间,申请和
注册量便跃居世界第二。但是另一方面,一味提高保护水平是否有必要以及是
否会带来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值得考量。
第五部分,欧盟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给我国的启示。笔者建议借鉴欧盟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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