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docVIP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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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梁慧星 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 韩世远 博士 (1999年5月25日、26日) (梁慧星教授:) 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我先介绍怎么讲。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时间,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从学者的角度来说呢,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所以,着重是讲总则。由我和另外一位同志两个人来讲,我讲今天。这个另外一位同志,叫韩世远,是我带的博士,他已经毕业两年,取得博士学位已经两年,在我所在的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民法研究。他是研究合同法的,因此对这个法律比较了解,在这个法律的某些部分,是委托他起草的最初的草案。他明天讲,我今天讲。这个课是这样,同志们手上有一个释义,我基本上按照这个条文来讲。如果是新的条文、虽然是旧的但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作了重要的修改,我就详细讲。如果这个条文基本上是原来的,原封未动,这样的条文我就不讲。当然有一些内容不适宜于讲的,也会省略。同志们的书上讲到了有关于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在那个书上都有介绍,我在这里不专门地讲。我在讲条文的时候,有的时候顺带要讲到立法的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章:一般规定(合同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 下面就正式开始,请同志们看第一章。第一章的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规定立法目的,第二部分内容是规定调整范围,第三部分就是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在第一条,这个条文当中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这个立法目的的规定,同志们马上会想到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第一条,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明文表述为保障国家计划的执行。而我们现在这个合同法的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丝毫没有提到保障国家计划的执行,这反映了本法是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制定的,反映了不同的体制的差别。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社会的经济生活,从生产、流通、分配,一直到消费,都是按照国家所制定的计划来执行的。那个指令性计划对一个企业的生产安排得非常具体,生产多少产品,生产什么,什么规格、型号,生产出来卖给谁,乃至价格等等都已经作了规定。消费领域也是一样的。每个月消费多少粮食,这些粮食是大米多少,杂粮多少,都是预先给你安排的。因此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之下,指令性计划的完成至关重要。如果我们完成了、执行了经济计划,那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就能正常运转。计划经济体制,就是靠指令性计划来指挥、来安排、来执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没有这样无所不包的指令性计划呢?没有。在1998年7月初在北京开了一个专家讨论会,讨论《合同法》草案。会上,立法机关的负责同志介绍,他说在1997年我国按照指令性计划来安排的商品是11种,1998年按照指令性计划来管理的商品在10种以下。这一点就说明了,我们现在这个市场经济中,商品的种类至少在数万种,好多万种的商品仅仅10种以下是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可见整个社会的商品流通,商品交换,它没有一个指令性计划,更不用说劳务的流通、服务的提供。商品的流通,劳务、服务的提供,这些都完全是按照合同来进行的。当事人自愿地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来完成。这些合同得到了执行,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就能够正常运转。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什么最重要?合同最重要。市场经济是靠合同关系来连接、来保障执行的。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说市场经济社会是合同社会。这些合同,不是当事人按照什么计划、按照上级的意志来签订的,完全是按照自己的需要、自己利益的考虑,自愿地来签订合同。在这个合同当中,首先体现的是当事人自己的利益。当事人的利益在合同上规定下来,法律上承认它、保护它,那当事人的利益当然是合法的利益。如果这个合同实现了,那首先是实现了当事人的目的,实现了当事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结果呢,由于合同得到了执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能够正常地运转,社会经济也就发展了,也就前进了,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所决定的。因此我们看到本法第一条规定的关于立法目的,它明文规定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把对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放在首位,这一点只有从市场经济的本质来看才能理解。如果不从市场经济的本质以及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差异来看,我们就难以理解。有的同志可能会说,你看,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过是个人的利益,我们不是从来就有一句话,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管它合法,不过是个人的利益;那后面说到了社会经济秩序,说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才是国家利益,这才是整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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