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问责制研究开题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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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政府审计问责制研究 一、立论依据 1.研究意义、预期目标 研究意义:“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逐渐转变。公众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情况越来越关注,并且要求对政府没有履行职责的行为作出惩罚。政府审计问责制便应运而生。健全政府审计问责制,可以有效解决对违规违纪者问责不严、处罚不力的问题,对从根本上遏制屡审屡犯现象具有重要作用。由于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刚刚起步,而且没有国外可借鉴的经验,目前在问责制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矛盾。因此,以浙江为例研究政府审计问责制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预期目标:本文将对政府审计问责制进行理论分析,结合浙江省的实际和案例,总结政府审计问责制的做法,经验和成效以及不足,进而进行政府审计问责制度的科学设计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关于实行政府审计问责制的原因进行了研究。李金华(2007)对建立并完善政府审计问责制非常重视。他认为,完善国家预算制度并明确责任是建立和完善问责制度的前提。只有完善国家预算制度体制,并使责任明确,才有利于对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追究。李金华审计长的观点指出了针对目前情况,建立并完善问责制度是政府审计的前提。郝颖钰,李惠(2006)认为,审计只是发现问题的途径,而不是解决问题的金钥匙,审计之后的问责才是解决问题的药方。审计的产生条件表明,审计和责任是密切相关的。受托责任理论认为,政府和民众之间是一种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关系,民众是公共权力的主人(杨茁,2006)。政府应该对民众负责,民众则可以向政府问责。由此可见,政府审计问责制是审计工作的内在要求。 关于实行政府审计问责制的作用及意义的研究。李金华(2007)在中国政府网与网民交流时称审计将来能够取得的最大功效就是建立问责制度。审计问责制作为我国问责制的基础环节,对监督权力的行驶和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关于政府审计问责制其他方面的研究成果。李金华(2004)认为,我国政府审计的内容基本没有超过财务收支真实合法的范畴,现代审计在审计类型上应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发展到绩效审计为主,我国目前处于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发展的转型期。只有真正开展了绩效审计,才能代表一国政府审计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我国政府审计部门才能真正为国家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王娟(2005)提出了自己关于如何建立审计问责制基本框架的一些较笼统的看法。她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去实施并完善。第一,明确人大的监督权力;第二,促进依法审计;第三,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这三个方面虽然说的比较笼统,但是对建立并完善政府审计问责制却具有重要的意义。李奇炬(2007)提出了审计管理模式的创新:加强宏观管理,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审计监督体系;拓宽审计领域,从单一到多元;创新计划管理,从微观到宏观;改革审计方法,从低效到高效;加强审计干部队伍管理,创建学习型组织。张灵芝(2005)认为应从“问”、“责”、“制”三个方面来构建政府审计问责制的制度框架,使被公告者及时采取措施来解决公告中的问题。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关于政府审计问责制的研究由来已久,并大多都付诸实践,体现在其现有的国家审计制度中。目前,世界上己有160多个国家(地区)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国家审计制度。国外审计体制模式大致为以下四种: 立法型审计模式: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完全独立于政府,主要审计政府财政。这种模式在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十分普遍,是目前世界审计制度的主流。英美两国比较典型,是国会名副其实的“牧羊犬”。美国除了国会设有审计机构外,在联邦政府各部门还另设有监察长办公室,相当于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主要负责审查所在部门的业务活动、经济效果以及本部门官员行为的合法性。最高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之间一般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没有业务指导关系,两者完全平等。 司法型审计模式:审计机关属于司法系列。即审计机关除具有审计职能外,还拥有一定的司法权限,显示了国家对法治的强化。因而,被西欧和南美一些国家采用。法国、意大利、巴西是典型的代表,它们设立审计法院,享有最高法院的某些特权,可以对违法或造成损失的事件进行审理并予以处罚。审计人员多为法官,审计的主要对象是国家财政。同时,负责管理财政部派出的公共会计。审计法院可以接受对地方审计法庭判决不服的上诉,并作出终审判决。 独立型审计模式:审计机关不隶属于任何权力部门。以德国为典型代表,设立了联邦审计院,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之外,直接对法律负责。这种模式从形式上看是独立于三权之外,实际上它更偏重服务于立法部门。 行政型审计模式:审计机关在体制上隶属于国家行政系列,是国家行政机构的一部分,对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但从发展趋势看,它也越来越多地在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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