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效果与对策研究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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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效果与对策研究 随着时代的进步,各国经济飞速发展,使高新科研产品成为现代商品经济的主流,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为促进企业创新研发而实施的优惠政策,日前高新科研产品成为现代商品经济的主流,研发投入对企业的影响日益增大,企业是否能合理充分的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因此,探讨我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效果与对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的意义。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研发费用的归类、构成的要素、会计处理中碰到的问题与对策、研发费用核算的国际化比较等一些问题上的研究已经取得了相当多的成果,但在在研发费用加计抵扣政策实施效果的样本选取和指标选取的差异性以及研究方法上的局限性造成了不同的结论。 研发费用的概念以及研发活动的定义 1.1 研发费用的概念 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就企业研发费用财务管理做了具体要求。1.2研发活动的定义 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所称的研究活动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研究开发的定义与上者定义基本上一致。 2.各国对研发费用的资本化与费用化的规定 在王泽山(2009)《无形资产研发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思考》中讲到,荷兰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只要在预期具有未来经济效益的即可予以资本化,列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 美国在《财务会计准则第2号公告——研究与开发费用》中对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该公告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应在发生是计入当期损益。美国之所以采用费用化会计处理方法,原因在于认为研究开发涉及于太多不确定的因素,一项支出与未来因素的关系很难确定。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计算机软件行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作出过特别规定:对于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上市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本,一旦技术可行性得以确认,就应该将其确认为资产。 德国也同样做出过规定,对于企业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的当期直接进行费用化的会计处理。 日本则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预计未来收入超过该像费用),可予资本化,并在五年内注销,并且规定在实物中采用较为稳健的直接冲销法。 法国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的规定,当其属于特定的研究项目成功的概率非常大时,可以予以资本化,并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 国际会计委员会在第38号准则中做出规定,将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如果不能正确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那么该企业应将项目支出均视同研究阶段的支出处理)。相应的,要求将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的损益,而开发阶段的支出是否应于发生时计入当前损益则要看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是否符合特定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则予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 总体归纳,从各国的会计实践来看,对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不外乎一下三种情况:全部资本化、全部费用化和有条件的资本化。采用全部资本化的做法符合权责发生原则,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消除企业的短期行为,但不加区别地将其全部成本予以资本违背了企业的配比原则。采用全部费用化能够递延企业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因而被广泛采用。但这种处理方法助长了企业的短期行为,企业管理当局有任意调节各期收益的可能,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不符合配比原则。采用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予以资本化的方法,避免了上两种处理方法的缺点,能很好的协调谨慎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既可以避免费用化带来的资产低估,同时也最大限度的降低了资本化所带来的风险。 3 我国研发费用变迁的阶段 我国目前税法上对研发费用的规定以及新旧准则的变化国际上研发费用会计处理主要有全部费用化、全部资本化和部分资本化三种方法。在我国,研发费用会计处理也经历了这三个阶段。 3.1 资本化阶段 我国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第27条规定:“在会计核算上,购入或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支出通常都予以本金化, 在企业的各受益期内进行分摊”。因此,此阶段我国对研发支出采取的是一种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式。 3.2 全部费用化阶段 我国2001年1月1日生效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 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为基础进行确认;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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