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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采购中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终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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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政府采购概论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哪些情况下需进行政府采购 采购当事人 非招标采购的方式 非招标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责任 采购合同的基本要求 采购合同制定时应注意的问题 采购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非招标采购中的个人犯罪 典型案例分析 非招标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责任 采购合同制定时应注意的问题 (二)付款时间和方式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与供方履行合同的情况挂钩 质保金:约定合同总价的5%(通常情况)作为质保金。 质保期满,质量如无异议后20天内无息向供方支付。 (2)谈判失败的原因分析 1)采购人对个别施工企业“内定”采购项目 因前期工程拖欠了个别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采购人被逼无奈,事先承诺并指定后续工程为该企业施工承建。然而,为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走过场,装样子,一方面按采购程序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并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后,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另一方面与这家施工企业私下通气,给对方吃“定心丸”,让对方心中有数。 2)资格审查走过场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根据法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然而,该风景管理处出于偿还工程款的考虑,对报名参加谈判的三家施工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也没有对采购代理机构就资格审查工作作出具体要求。事实上,采购人暗地里默认这家施工企业邀请另外两家同行来“围标”,一家做主,两家作陪,以达到参与竞争性谈判不少于三家施工企业的法定数,从而把资格审查最终推给谈判小组,对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开“绿灯”,从而达到了逃避资格审查的结果。 3)谈判文件雷同 该项目谈判小组为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在对三家施工企业的谈判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判时发现,三家施工企业的谈判文件出现雷同的现象,有串通一气的嫌疑。 4)施工企业合谋抬价 参加谈判的三家施工企业事先有“攻守同盟” ,串通一气,合谋抬价。令谈判小组吃惊的是:三家报价相差仅几千元不等,在经营成本、管理费、材料费计价等方面出奇的相同,甚至连分项子目也十分相近,其目的在于抬高成交价格,造成谈判报价一家说了算,乃至在最终报价上只有一家在第一轮报价的基础上稍作下调,而另外两家不作丝毫让步,形成“一边倒”的现象,使竞争性谈判失去了现实意义,极其明显地出现了垄断行为,有失公平。 鉴于三家施工企业具有谈判文件相同、恶意串通、抬高价格等行为,且最终报价突破了采购项目的资金预算,超过了采购人的实际支付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该项目谈判小组慎重地综合评议之后告知该风景管理处。该风景管理处当场宣布本次竞争性谈判失败。 案例(二) 询价采购至少需要3个合格报价吗? 两个合格报价 询价是否继续?  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一批卫生设备询价采购中,由于采购设备品种数量多、规格型号比较复杂,考虑到同一家供应商可能难以独家提供所需全部设备,经监 管部门批准,把项目分成两包采购。经过前期准备后,代理机构按照程序组建了由一名采购人代表和两名卫生设备专家组成的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研究确定了采购 方案。代理机构在监管部门和采购人代表的监督下,依法选取了5家符合条件的卫生设备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根据询价通知书的要求,5家供应商都在 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了报价文件,且每份报价文件都密封完好。  根据询价文件的规定,报价文件须询价小组全体人员在场时,现场开封,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提前启封。询价小组对供应商报价文件启封后发现,5家供 应商并不是对两包都进行了报价。第一包有4家供应商进行了报价,第二包只有两家供应商进行了报价。经询价小组进一步评审,第一包的4家报价供应商中有一家 报价未按要求盖章,一家报价的交货时间严重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询价小组认定这两家供应商的报价为无效报价;第二包的两家报价均为有效报价。两包都只有两 家合格的报价,询价活动究竟该如何进行?询价小组内部产生了分歧。  专家意见不一 报监管部门裁决   一位评审专家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询价采购的竞争供应商须不少于3家,才能确保充分竞争,本项目两个包经评审后合格的报价都少于3家,应当按照询 价失败处理;但采购人代表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询价采购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是指必须向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邀请,至于最终多少家提供了有效 报价法律并无明确要求,本项目向5家供应商发出了询价邀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从两家有效报价中选择最低报价作为成交供应商,或者要求这5家供应商重 新报一次价。 另一位专家认为: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只能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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