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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96(2012)04—o08(卜_03
我国社区自治法律 问题浅析
白 娜 于秀丽
(丹东市社会主义学院 辽宁 丹东 118000)
[内容提要】社区日益成为各种利益关系的交汇点、各种社会矛盾的集聚点、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和党在基层执政的
支撑点。抓好社区建设,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开端,是加强社会管理和创新的基础,也是实现社会管理和创新的重要方式
和有效途径。而社 区自治功能的发挥直接决定着社区功能的发挥,直接影响着社区建设的进行。在影响社区自治的因素
中,法制问题是根本性问题。要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法律问题,使得 自治功能的发挥有法可依,依法进行。
关【 键 词】社区自治;法律制度;社会组织
随着我 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管理体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社区居民自治是城
市基层管理中很重要的环节 。可以说,只有居 民主动参与并管理好 自己的事情,作为城市管理重要平
台的社区才有可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的过程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但是,相对于我 国农村 自治的
发展,我国城市社区 自治起步比较晚,相关法律的规定也 比较滞后,这些 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
了社区 自治功能的发挥,影响了社区建设,影响了城市基层民主的建设。因此应完善社区的自治相关
法律制度,推进社会 自治功能的发挥。
一 、 我国社区自治法律现状
(一)宪法关于城市社区 自治的相关规定。我 国宪法第 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 民居住地区
设立的居 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居 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 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 民委员会、村 民
委员会设人 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 民
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并且向人 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这一条规定了居委
会 的性质及其组成人员的产生,为制定具体的城市社区的法律提供了宪法依据 。
(二)城市居 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城市社区 自治的相关规定。1989年 12月 26日,我国通过了((城
市居 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该法有利于加强城市居 民委员会建设,有助于促进城市居 民依法办理 自
己的事情 。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确定居 民委员会 的“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 ,并提
出“三 自”,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然而,1989年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条文仅有
23条,条文偏少,内容比较简单、笼统,虽然确定了居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框架结构,但是缺乏具
体的规定,不易操作和实施。同时,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该法己不能有效调整城市社区
居委会与政府、城市社区居委会与其他社区内组织或与社区有关的其他组织、事务等的关系,它的滞
收稿 日期 :2012—10—10
作者简介 :1.白 娜 ,女,丹东市社会主义学院基础理论部副主任 ,副教授 。2.于秀丽,女,丹东市社会主义学院基础理论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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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性已显现 出来。
(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政部意见》之中“居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一词频繁出现。
值得强调的是,该 意《见》对社区 自治组织的建设做 出了新规定,以“社区居 民委员会 ”取代了传统的
“居 民委员会 ”。2002年 l1月,江泽民总书记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
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明确了社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2007年 3月 16曰通过了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物权法》,其中第六章设专章规定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
务 。
二、我国社区自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 国现 已初步形成 以 宪《法》为根本,以 居《委会组织法》为基础,以各地实施办法和选举规定为
主体的城市基层民主 自治法律体系。但与迅速变化发展的社会生活相比,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参
与需要相 比,我 国城市基层 民主的法治化进程还存在 明显的滞后性,城市社区 自治和基层 民主的发
展尚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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