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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卷 第 6期 长江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Vo1.31NO.6
2008年 12月 JournalofYangtzeUniversity(S0cialSciences) Dec 2008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存在 的问题及其对策
胡承武
(长江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摘 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没有明确检察权与法律监督
的内涵,以及民事诉讼法把与本案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因此,立法赋
予个人或单位以自身的间接利益受损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是解决公益诉讼立法空白的必要途径。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 ;间接利害关系
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1395(2008)06一OO58一O3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 的组织或个 高国家行政机关。 《宪法》第 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
人 ,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 ,侵犯国家利 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是地方各级
益 、社会利益或不特定 的他人利益的行为 ,向法院起 国家行政机关。第 126条规定 ,人 民法院依照法律规
诉 ,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 的活动。公益诉 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讼制度最早产生于古罗马时代 ,“人们称那些为维护 的干涉。第 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
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 ,任何市 民均 立行使检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
有权提起它 ,受到非法行为侵害的人或被认为较适宜 涉。 《民事诉讼法》第 14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起诉的人具有优先权”[1]。此后 ,公益诉讼在许多西 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说明检
方国家得到立法确定和发展。在我国 目前的司法实 察权和行政权、审判权有各 自的职能范围,彼此是一
践中,公益诉讼 的案件 ,尤其是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 种独立的权力,是一种独立于行政权、审判权之外行
诉讼的案例屡见不鲜 ,在诉讼法理论界几乎一致认为 使法律监督的权力 ,从而形成了我国宪政框架内的宪
应由检察机关来提起公益诉讼。而笔者认为,由检察 政均衡 ,即以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
机关来提起公益诉讼存在许多 问题 ,只有分析其原 履行 自身的职能。行政机关在履行维护社会公众利
因,才能找到解决该问题的对策。 益的法定职责时应当追求高效率;而检察机关作为法
律监督机关,应对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方面
一 、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的效率进行监督 ,不应该直接成为公众利益的维护
(一)违反了宪法对国家机关权力制衡的规定 者。否则 ,检察机关就会成为一个具有行政权、检察
“权力的分立与权力制约是法治的支撑点。”[2孟 权双重职能的机关 ,就会破坏宪政框架 内的权力制
德斯鸠指出,“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 衡 ,破坏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法 目的。有学者认为,“代
力”。洛克认为,“在一定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 表 国家参加公益诉讼始于法国。”在 日本,检察官代表
权的强力 ,真正 的纠正方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 国家维护秩序及善 良风俗 ,不仅可以对个人所犯公罪
虽然我国没有实行三权分立 ,但是在权力机关之下的 提起国家公诉 ,而且可以参加到民事诉讼 。在美国,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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