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VIP

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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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六章 收费与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原《办法》第一条修改)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自治区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原《办法》第二条修改) 第三条 [主管部门的职责]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起草高速公路发展规划,拟订高速公路建设计划,组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前期相关工作,监督项目建设的实施,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经营和服务等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 自治区公安机关主管全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设置的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 (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合并修改) 第四条 [经营者的义务] 投资建设或受让取得高速公路权益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和服务等活动。 (新增条文,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借鉴《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五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助义务]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原《办法》第七条修改)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高速公路规划]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高速公路规划以及本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起草高速公路发展规划,拟订高速公路建设计划,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原《办法》第八条修改,依据《公路法》第十二条) 第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制定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时,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划取水处、养护料场和经营、管理用地。 (原《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依据《公路法》第十三条) 第八条 [建设管理的基本制度]高速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原《办法》第九条修改,依据《公路法》第二十三条) 第九条 [项目法人的基本要求]项目法人的选择和确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数额。建设项目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运营。 (新增条文,借鉴《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审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新增条文,依据《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验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的标志、标线应当随建成的高速公路一并验收交付使用。 (原《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依据《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养护基本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A类隧道、危涵及其它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养护技术规范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以上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安排全路段大修;未达到总评定单元数80%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对损坏部分进行改善或安排大修。(新增条款,依据《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养护质量监督]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执行路政管理任务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交通安全管理职责]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新增条文,强调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行驶高速公路车辆的基本要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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