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城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初探——以广州市天河区调解中心的成功经验为蓝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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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城区多元化社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初探 — — 以广州市天河区调解 中心的成功经验为蓝本 黄秋盈 一 、 构建城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意义 (一)构建城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现实需要 1.案件数量与 日俱增导致司法资源越显紧缺 地处广州市中心城区的天河区人 民法院,2003年至 2009年问的收、结案数据以每年 3—12%的增 长比率上升。2009年期间民事审判 四个业务庭 42名法官共审结民商事案件 10902件 ,也就是说每位 法官平均每年必须审结 259件民事案件 以上,有的法官每年均结 300件案件 以上。自2007年 4月 1 日国务院制定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以后,诉讼费用大幅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数量 的增加。这些数据都显示了法院案多人少,法官满负荷甚至是超负荷_[作的现状。从我院的情况来 看,收案量的增长速度远远大于审判人员的增长速度 ,导致审判压力过重与审判人员有限之间的矛盾 十分突出。 “引发了许多负面后果:法官常年超负荷工作,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案件量多致使办 案效率难以保证,结案压力驱使下办案质量难以保证 ;法官无暇集中精力审理疑难复杂案件,业务学 习迟滞,业务能力提升缓慢;难 以全面顾及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①因而把纠纷数 量控制和分流成为各个法院迫切研究的现实课题 。 广州 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调研科干部。 ①参见 《关于建立诉前和解 [作模式的调研报告》,载 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编: 《诉讼调解实例与研究》,中国法制出 版社 2007年版 ,第 214页.. 构建城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初探 2.繁简不分的案件审理流程不合理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的规定以及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简易程序的适用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及操作方式,但实践中简易程 序除只由一名审判员审理外,与普通程序没有太大的区别:二者同样按照送达、排期 、庭前准备、开 庭审理等流程进行,法庭资源紧张的法院甚至立案后两到三个月才能开庭,使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 系明确或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 民事案件无法在短时问内解决。这种把不同类型的案件按同一纠纷处 理程序审判等同于不管人的专业能力、优劣势特点一律不进行分工一样 ,无法体现优化审判资源的优 势。现代社会的利益和冲突的多层次化、社会主体关系的复杂化、价值和文化传统的多取向,使得单 一 的审判方式不免存在缺陷。所以,与现代社会高度复杂和多元化相对 ,司法体制内部也需要一个多 元互补 的制度规则体系来满足现实的需要 。 3.现行调解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各种调解机制存在单兵作战、各 自为政的格局,相互之问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没有形成合 力,无法统筹现有的资源配置。随着 目前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的不断出现,现行调解模 式逐渐暴露出不少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在组织体系上,存在上下分割、断头断腿现象,上面对 于底下的矛盾纠纷常常无法直接掌握和了解 ,底下出现矛盾纠纷常常不清楚该向哪个部门汇报。第 二,在工作机制上,各个调解部门之间、调解组织之间、涉案单位之间处理矛盾纠纷 ,存在条条分 割、块块分割、条块分割的格局,各个调解组织都是单兵作战、各 自为战,没有形成合力调解。第 三,在职能配置上,有的调解组织存在有职无权现象,没有按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配置职能权限,难 以发挥其相应作用。与诉讼调解相比,人民调解的预期功能未能有效发挥。事实上,人民调解是纠纷 解决的第一道防线,而且其调解成功率相当高 ,在分流社会压力、缓解诉讼压力方面起到一定的作 用,②但从总量上来说,其预期功能还没有很好地发挥 出来。相对于大量的民间纠纷 ,人 民调解委员 会受理和解决的可说是少部分。究其原因是人民调解受案范围受到现行法律的限制,调解方式随意、 资金严重短缺、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和缺乏法律效力等不足均产生了很大的制约。 人们诉讼意识的增强使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工作逐渐被边缘化,取而代之的判决相比 而言耗时较长、履行更困难、且并非真正从根源上解决了纠纷 。近年来 ,一些新型社会矛盾不断涌 现,其特点往往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 ,涉及面广,单独 由某一个纠纷解决机关都无法妥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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