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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卷第 1期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学报 V01.19No.1
2009年 2月 JournalofNorthChinaInstituteofAerosoac Feb.2009
论消费者撤回权及其制度重构
彭 玉 旺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 文法系,河北 廊坊 065000)
摘 要:考虑到合同法上传统的救济制度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不足 ,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消费者在特定的
消费合同领域以撤回权 ,理应成为我国未来有关消费者保护立法上的必然选择。本文参照德 国 《民法典》关于
消费者撤回权的规定并结合我国现有立法关于消费者撤 回权的规定,对如何完善以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消费
者撤回权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消费者 ;撤回权 ;制度重构 ;德国 《民法典》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7938(2009)01—0025—05
1 研究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必要性 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
在我国现阶段,大量的新型营销模式诸如远程 2.1.1 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
购物、上门兜售、直销等不断涌现。在这些营销模式 l7、l8世纪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到来的社会化
的运作过程中,消费者权益被损害的情形屡见不鲜, 大分工导致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分离,消费
但消费者在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法 者问题开始显现。特别是在二战后,人类社会进入
律障碍。以手机邮购为例,目前在手机邮购方面存 了一个全新的大量生产、大量销售以及大量消费的
在诸多骗局。如:订购的款式型号与收到的款式型 全“球化的消费时代”。在这一时代,值得一提的是
号不一致、电话中承诺的种种优惠和条件与收到的 顾“客导向论”这一全新的营销理念的出现。经营者
订单内容不一致、质量低劣,电池、耳机和键盘不能 开始由过去的以生产为中心转移到以营销为中心:
正常使用、屏幕不显示、邮购的手机价格大大高于市 即以营销的观点来决定企业的生产。其核心思想就
场价格等。但在纠纷发生后,销售者、生产者和维修 是消费者处于整个商业领域的绝对中枢,顾客是上
方百般推委 ,消费者无法从经营者那里获得实质性 帝。 “羊毛出在羊身上”,该理论虽然以顾客为起点,
的解决方案 。_l 但其终点却还是回归到企业上来。正因如此,经营
笔者认为,消费者 “维权难”的根本原因,在于我 者通过细化消费市场、消费系列化等一系列营销手
段,再辅之以压迫性的销售攻势造成消费者被迫屈
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不完善。为了更好地保护消
服或受诱惑而订立合同。面对经营者精心设计的营
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必要在理论上认真研究消
销手段,有意无意的各种市场欺诈、误导行为,消费
费者撤回权制度。本文依据德国《民法典》在此问题
者的理性荡然无存 ,消费者问题也更加严重。
上的规定,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生活的变化也必
出一些浅见。
然要求法律与之保持一致。自1962年美国总统肯
2 消费者撤回权及其性质
尼迪首次明确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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