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调整机制运行双重失灵的主要症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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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11月 河 北 学 刊 Nov.,2010 第 30卷第6期 HebeiAcademicJournal Vo1.3O No.6 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研究 (专题讨论) 主持人 :钭晓东 [主持人语]当前,生态文明的演进及生态危机对法律的利益调整机制及其功能提出了更深层要求。对于生态文明背景下的主 要法律构成——环境法而言,环境法的利益调整机制如何适应社会需求、实现相应变革是当前一个需要深入论证与研究的重要 问题。就 目前的环境法调整机制而言,因受到 “五大中心主义思维倾向”(末端应对中心主义、命令控制中心主义、制定法中心主 义、利益限制中心主义、个体中心主义)约束,极大限制 了环境法调整机制的优质运行。因此,突破 “五大中心主义思维倾向”的 桎梏是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的重点。从本源上而言,环境问题的产生非囿于其他因素,而恰恰源于人类自身。因此,环境问题的 产生与存在应归因于人类的“原罪”,源于生物人与社会人的对立和冲突。毫无疑问,问题的解决唯有依赖社会人。其中,公民 就是社会人的制度 内涵,基于 “公民主体范式”的环境法制变革可以解读为:法律体系即公民环境伦理与道德、环境习惯与惯例、 正式制定法与环境政策同构的统一体;法律关系即公民概念内涵的主体间性;法律规则即公民整体对 自然环境整体的“责任”规 则。为此,我们推出关于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的专题讨论,以求引起学术界关注,从而促进环境法调整机制的优化。 [关键词]环境法;调整机制;症结;变革 [中图分类号]IYY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10)06-0108—12 [收稿 日期]2010一cr7-21 环境法调整机制运行双重失灵的主要症结 钭晓东 (温州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温州 325(~ ) 工业文明在带来 GDP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 手”优化配置资源提供了可能。为此,近代经济学鼻祖 列的环境问题,同时也使因环境问题而形成的利益关 亚当 ·斯密曾以 “看不见的手”作了精辟论述,在 “自然 系束进一步复杂化。此境况无疑对法律的利益调整功 秩序”与 “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下,个体的私益追求往往 能提出更高的要求。环境法作为 “工业文明向生态文 比出于本意时更能有效促进社会利益,而要实现这种 明”演进进程中的重要利益调整工具,其利益调整机制 帕累托最佳状况,就需满足下列的假设条件:完全理性 之运行 自然就成为当前凸显的重要理论与现实问题。 与完全信息、不存在公共物品、不存在外部效应、不存 就现实境况而言,环境法调整机制在运行中却面临诸 在交易费用等。然而,也正是因为以上条件的苛刻性, 多的现实挑战,其中最为明显的是环境法调整机制运 一 旦条件不具备,就容易导致环境法调整机制运行的 行过程中的 “双重失灵”问题,即 “市场失灵”与 “政府失 “市场失灵”。以下几方面是引发环境法调整机制运行 灵” “市场失灵”的重要因素: 1.环境主体的有限理性。信息稀缺性及人理解计 一 、 环境法调整机制运行的 “市场失灵” 算力的有限I生使非理l生环境行为在所难免。 随着社会分工及商品生产、交换规模的 日渐扩大 2.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 与深化,特别是与商品关系密切相关的产品所有权、劳 强制性、无偿I生和不可分割性等特征,若存在不考虑选 动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商品化,促进了商品经济高 择公正性的使用方式,就可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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