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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的分级惩罚模型构想
■[美]苏珊 ·曼迪伯格 [比利时】迈克 ·福尔 文 屈文生 宋瑞峰编译
在美国和欧洲,大多数环境刑事立法都着重规定了对违反行政规则行为的惩罚。许多立法不以 “对环境
的实际损害或损害威胁”为犯罪要件,故它们在维护了行政利益的同时忽视了环境利益。为弥补这种不足,本
文详细分析了环境犯罪的四种模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套分级惩罚模型,将四种模型与其相应的刑罚按
照严重程度进行一定次序的排列。
[关键词】行政违法;环境犯罪;环境损害;分级惩罚模型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0)10—0247—10
苏珊 ·曼迪伯格,美国路易斯克拉克大学西北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环境法;迈克 ·福尔,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及鹿特丹伊拉斯谟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比较环境法、比较
私法与经济学法;屈文生(1977一),男,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外国法律史、法律翻译及英美
法词典;宋瑞峰(1989一),华东政法大学学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经济法。(上海 201620)
我们为什么要规范环境犯罪?制裁犯罪时,我们应 的污染就可能不会得到处罚,这就限制了刑法保护生态
对的是哪些社会危害,又在维护什么利益?在传统刑法 价值的功能。其次,与传统刑法的情形不同,行政官员
中这些问题是无法找到答案的。这是因为环境利益和价 (而非立法者)变成了决定罪与非罪的主体。
值并未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与那些只可能给罪犯带来 本文旨在考察各类环境犯罪模型,而不限于上述仅
个人利益的罪行 (比如盗窃或杀人)不同,大多数污染环 违反行政规定的模型。我们认识到,一个有效的环境刑
境的活动既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 ,也付出巨大的环境代 法体系必须包含违反行政法的罪名。但是,对环境的实
价。因此,许多国家环境法的主要 目标是对污染进行行 际损害以及损害威胁 比单纯的行政违法更为严重。此
政控制 ,通常以许可和审批制度实现。环境刑法的主要 外,在极其严重的环境损害情况下,很有必要纳入一项
作用就是帮助实现这类控制。 罪名,该罪无须公诉机关证明行为人有违反行政规则和
自从 20世纪中期现代环境犯罪出现后,行政法和 行政裁决的行为。最后,对于这一环境刑法体系中的罪
刑法的交织就一直很明显。环境刑法主要对缺少许可、 名对应的刑罚,应当根据其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进行
违反许可或其他行政规制要求和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分级 。
一 直都依赖于行政法。这种模式有严重缺陷:首先,如果 一 、 损害环境行为的四种归罪模式
刑法的功能被限定在处罚行政性的违法行为,其他类型 刑法中的行为要件表明了犯罪指向的社会危害。而
江西社会科学 2010.10
主观状态要件指的是被告人要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 然而,虽然环境价值也通过 “抽象致害”模型体现出
备的对此种社会危害的态度。虽然主观状态在决定刑事 来,但并不是与其完全一致。一方面,遵守了所有行政规
责任时是一个关键要件,但本文只针对环境犯罪的行为 则的单位仍然可能导致环境 “损害”。行政机关会为污染
要件进行分析。 物与环境 问的接触设定一个 “可接受 ”的底线。这一底线
迈克 ·福尔和马乔兰 ·维萨在 1995年的一篇文章 往往反映出基于以下考虑作出的妥协:如污染物对环境
(How toPunchEnvironmentalPollution SomeReflections 的影响、社会对污染活动的需求以及用于减轻损害的技
on VariousModelsof Crimin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术是否存在 (及其成本多少)。因此,即使某个设施在底
Harm)中以行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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