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利义务再分配的困境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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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经纬 ◆ 当利益追求”的结果。从另一角度而言,环境利益的非 无疑,环境法调整机制的优化必须在统一系统中,接受 排他 、跨区域性与全球性,决定了环境利益又是一种 “和谐理念”引领,强调对弱势利益(如环境利益)和弱 公益。这些原理决定了要优化环境法调整机制,应充 势主体(如发展中国家、农村及生态脆弱区)的倾斜保 分彰显 “集体主义方法论”。 护与补偿;避免法律法规制定及制度安排仅基于强势 就个体主义方法论运作而言,其 自身存在诸多不 主体需求的错误。因此,传统的 “个体中心主义”思维 足,如环境问题的公害性与环境利益维护的公共性问 倾 向及法律制度安排取向必须实现相应的调整,在充 题,经济外部性问题,不可分割的但功能与价值又具有 分彰显 “集体主义方法论”基础上,发挥环境法调整机 多样性的公共资源问题,环境福利的代际分配问题,这 制的 “公害防治、公益维护”功能。 就需要引入相应的整体主义方法论的思考。这种整体 上述 “五大中心主义”的思维倾向是使环境法调整 性应包括某一特定环境问题的所有利益相关人,还应 机制面临双重失灵的症结,是限制环境法调整机制实 包括人与自然物、当代人与后代人、当下利益与期待中 现 “多中心动态”运行的桎梏。因此,必须对传统的“五 的利益。在法律调整客体与方法上,充分体现环境法 大中心主义”思维倾向进行反思,打破思维陨性的锁 调整机制的广泛性、整体性、系统性和综合性的特点。 定,为环境法调整机制的多中心变革开辟可行眭之路。 [钭晓东(19r72—一),男,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教授,澳大利亚MACQUARIE大学环境法中心博士后,主要从事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 环境权利义务再分配的困境分析 田红星 (安阳工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河南 安阳455OOO) 产者承担责任。同理,不能因为消费者对产品的非法 一 、 个体责任的演变困境: 处置而使产品的生产者承担环境责任。这同样对传统 生产者责任延伸与环境致害关系人责任 的私有财产制度提出挑战,消费者买了产品,享有了所 污染者负担、致害者赔偿是常识性的正义要求,但 有权 ,但对产品的处分权却有所限制,产品仍然处于生 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应用,则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 产者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至于如何控制,则要看 制度内涵需要不断拓展。在拓展过程中,传统的责任 制度的具体设计,但实际能否控制,确实存在疑问。于 承担方式被改革,各种具体的责任制度被创新。环境 是,控制的重点仍然在源头,即产品的起始。毫无疑 保护是一个新型的法律探索领域,创新是必然趋势,但 问,制度设计的关键仍然在产品的生产阶段,即产品及 其缺陷就是法律对接问题,即环境法与民法、行政法、 包装的原料选择和生产加工的全过程控制,只不过控 刑法等理论的承继与发展问题。显然,环境法的革命 制的 目标不仅指向生产过程 中的环境污染,还指向产 性太强,且承继I生不足 ;环境法律制度设计的问题针对 品使用后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只要产品的原料和加 性、实用性均较强,但理论基础薄弱。由于社会是整体 工工艺都是最环保的,那么,产品的生产、使用、处置就 的、联系的,如果过于关注对环境问题的解决,是否会 会是对环境影响最小的。但接下来的问题是,什么是 引起其他社会现象的连锁反应,乃至欲速则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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