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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僱主 僱員 工作條件 正常工作時間 超時工作 新增的定義(與24/89/M號法令相比) 基本報酬:是指僱員因提供工作而應獲得的,由僱主與僱員協議或法律規定的所有定期金錢給付,而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式(例如包薪制的報酬)。 浮動報酬:是指由僱主酌情給予的所有非定期給付,尤指屬賞贈性質的津貼、獎金、佣金,以及僱主無法控制的小費等。 缺勤 季節性工作 家務工作 具期限的勞動合同 適用範圍 本法律適用於所有業務領域的一切勞動關係,但不影響以下數款 的規定。 本法律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一)賦予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身份的公職僱傭法律關係; (二)配偶或具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之間的勞動關係; (三)同膳宿且屬第二親等內的親屬關係的人之間的勞動關係; (四)根據學徒培訓合同或融入就業市場的職業培訓制度建立的關係。 下列事宜由特別法例規範: (一)與外地僱員之間的勞動關係; (二)與海員之間的勞動關係; (三)非全職工作。 工作條件 由一般或有關行業特定的強制性法律規範、企業規章及勞動合同訂定。 本法律不得被解釋為用作降低或撤銷在本法律生效前已生效的對僱員較有利的工作條件 -- 較有利原則。 基本權利、義務和保障 平等原則 例如:同等就業機會,不論國籍、社會出身、血統、種族、 性 別、性取向、年齡、婚姻狀況、宗教等等。 善意 例如: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應根據善意規則來進行。 保護私人生活隱私 例如:尊重對方的人格權,不透露對方私人生活隱私(家庭生 活、感情生活及性生活、健康狀況,以及政治和宗教 信仰) 。 僱主的權限 僱主有權根據相關法規訂定提供工作時所應依循的規定,並可為此制定載明工作安排及工作紀律的企業規章。 上述規定不影響對僱員源於專業規章要求的技術自主權的尊重。 僱主須向其僱員公佈企業規章的內容,以便僱員可隨時獲悉及索取副本。 僱主的義務 尊重僱員及以禮相待; 向僱員支付與其工作相符的合理報酬; 向僱員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 為提高僱員生產能力的水平採取適當措施; 對僱員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蒙受的損失按有關法例給予賠償; 保持更新每名僱員的資料記錄(即第13條的內容); 遵守由規範勞動關係的規定所衍生的其他義務。 僱員的保障 禁止僱主: 以任何方式阻礙僱員行使本身權利,以及因該等權利的行使而損害僱員; 無理阻礙實際提供工作; 未經僱員書面同意,將其讓與另一對其行使支配及領導權的僱主(按《商法典》第111條的規定處理); 無理降低僱員的職級; 降低僱員的基本報酬,但屬本法律所規定的情況除外; 強迫僱員取得或使用由僱主直接提供或其指定的人所提供的財貨或服務; 扣留僱員的身份證明文件。 基本報酬的降低 必須有雙方書面協議。 僱主須於10日內通知勞工事務局後該協議方產生效力(第59條第5款)。 上指通知目的在於使勞工事務局知悉協議內容,以便其行使第92條規定的監察權。 僱員的義務 尊重僱主、上級、同事及與企業有聯繫的其他人士; 勤謹、守時、 熱心及努力地工作; 服從僱主的命令或指示、忠於僱主(不以本人或他人名義與僱主競爭作業,或將企業資料外洩); 保存及良好使用僱主所交託的與其工作有關的財產; 配合旨在改善企業生產效率的一切行為; 在工作衛生與安全方面,以適當方式與僱主合作; 遵守由規範勞動關係的規定所衍生的其他義務。 職業安全與衛生的條件 工作須在良好的衛生及安全的條件下提供,且工作地點須符合法律或規章所定的條件。 僱主與僱員須恪守法律及規章的規定,以及遵守主管實體就工作衛生與安全所作的指示。 資料記錄 僱主須以簿冊、資料卡或資訊系統記錄有關僱員的資料,當中須載明: 僱員的個人資料,尤其是其姓名、性別、年齡及聯絡方法; 錄用日期、職級或職務、正常工作時間; 發給糧單,當中須列明所收取的報酬(第63條第6款第四項至第七項); 已享受的年假、缺勤的總日數及獲支付報酬的因病或意外受傷的缺勤日數;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 由僱員提供的有助於保障其利益的一切資料(如專業資格證書)。?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且在該關係終止後3年內,僱主須保存上款所指的資料。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僱員有權要求僱主發出該資料記錄證明書。 合同的訂立 僱主與僱員可自由訂立規範工作條件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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