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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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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法规精典及相关学习 目录 前言 我国所得税会计的演变 第一部分 应纳税收入类 第二部分 允许扣除项目类 第三部分 不许扣除项目类 第四部分 优惠政策类 第五部分 税收征管类 第六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 第七部分《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第八部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九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前言 我国所得税会计的演变 90年代以前:所得税属于利润分配范畴 1992年,《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所得税是一项费用;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时间性差异跨期分配 1994年,《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取消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增设所得税和递延税款科目;以应付税款法为基准的会计方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含递延法和债务法) 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以债务法为基准的会计方法,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递延法或应付税款法 现状: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 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擂台正在整理中) 项目 新 旧 计税基础 资产负债观 收入费用观 所得税计量 计提减值准备 没有计提减值准备 所得税确认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应付税款法 递延法 损益表债务法 所得税列报 递延所得税 资产或负债 递延税款 借项或贷项 第一部分 应纳税收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 第五条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9号 二、关于联营企业征税问题 一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二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三、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九、关于两档照顾性税率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 二、关于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第009号]中所说的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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