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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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近来社会矛盾有激化的趋势,校园、尤其是小学校园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多起校园伤害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以“南平案”为例,郑民生如此的丧心病狂,毫无人性的屠杀了手无寸铁的孩子们。“孩子”在这里是一个绝对的弱势群体,全社会都应该想尽一切办法去保护他们的安全,也就是人生权。孩子的权利毫无疑问值得保护,那么同样是弱势群体的精神病人的权利该不该保护呢?可能乍一想的答案肯定是“要保护”,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很难!”南平案中的郑民生从种种迹象上看都是有精神病的可能,但当局却不太愿意给他做鉴定。究其原因,不难看出,当局怕一旦鉴定结果是“郑民生有精神病”,那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就不能对其进行刑罚。可影响如此巨大的案件如果不能给家长和社会一个“公道”,很可能是大家所不能接受的。所以当局便有违程序的跳过了鉴定的环节,神速的宣判处理了。对于整个案件的性质和深层的东西在这里不便多究,但是这明显的迁出这样一个话题,当法律和舆论影响同时出现产生矛盾时,该何去何从?我想,如果我们因为一时的需要而选择性的忽视法律,忽视法律对特定主体的保护,那么整个法律还有什么权威可言,还有什么意义?它就像一朵有毒之花,吃不得!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必须坚持尊重法律!世界卫生组织在05年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即将来临之际呼吁各国保障和促进精神病人的权利。卫生组织说,全球共有4.5亿人患有精神、神经和行为方面的疾病,他们中许多人的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卫生组织指出,64%的国家没有保护精神病人方面的立法,或者有关法律过时。许多国家存在着对精神病人的歧视、虐待和排斥。许多精神病人遭到隔离、关闭、不享有充分的住宿和卫生服务、或者被迫服用药物。卫生组织呼吁各国制定或完善保护精神病人的立法,同时努力消除针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帮助精神病人战胜病魔,重新融入社会生活。在我国,精神病人的各项合法权利更应该得到尊重!尊重精神病人的权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精神病人的权利也和其他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一样,受到我国宪法及其他各项法律的保护。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受到传统和蒙昧观念的影响,精神疾病尚未和其他各种疾病一样,被科学地视作广义的身体疾患,而是被看作某种与社会格格不入的怪异现象。这种文化氛围会通过各种复杂的包装、变异,落实为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歧视性制度或“潜规则”,如对精神病人的除名、开除、取消学籍,或以各种借口对已经治愈的精神病人不予安排工作等,在许多企事业单位或大中学校中,都有成文的规定或不成文的惯例。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既不符合善待精神病人的人道原则,也有违各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精神病人权利的保障。可见,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等很多民事权利在现实生活种都是很难得到保护。为什么精神病人的权利那么难保护?本人看,有三个方面原因。一、精神病人的家庭多以困难为主,对其的治疗很难到位。而且由于家庭困难,其监护人更多的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看护他们,只能将其锁起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伸张其权利,和何其的难。二、整个社会多多少少对此类人还是有歧视的。所以即使有精神病,若不是明显可见,大多数间歇的或者轻微的都不愿让别人知道,而同通常这样就错失了治疗良机。此外我国社会的救助体制还很不完善,很难去从社会层面保护所以精神病人的权利。再次,一旦发生一些侵害精神病人权益的事件,人们也会不屑他们的感受和诉求,甚至会出现诸如“正常人的权利还不能保护,还保护什么精神病人啊”的论断。实在是社会法制之悲、素质之悲;而一旦发生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侵害他人利益的事件时,我们的社会和当局却又顾及社会影响而忽视法律所规定的精神病人的权利。而还有诸如“被凶手”之类的种种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出现。三、我国有关精神病人的相关制度让人质疑,如:(一)我国精神病人宣告程序。我国法律规定判断患有精神病的人及其意识丧失的程度的情况,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经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后宣告。 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程序。即公民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精神病的相关鉴定需要3到6个月,法院公布又要3个月,从精神病病理上讲,是不合适的。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是针对精神病人权利保护的专项法律,由此规定的制度就缺乏实际操作性。(二)精神病人的鉴定。美国学者萨斯指出:“区别患精神疾病的人和精神健康的人的科学方法根本是不存在的。这一事实——至少在目前——从精神病学文献中看来,是很明显的。……实际上,在能提出精神病学证据的任何案件中,都一定能得出与这一证据相反的精神病学证据。”“精神疾病不是这种现象: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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