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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债务人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劳动关系解除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但并不要求企业解决“安置资金”等问题债务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资料。就算债务人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两个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1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11.(1)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2)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管理人未得到对方同意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3)保险公司破产时,对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管理人无权予以解除,以保护投保人等当事人的权益。(4)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管理人无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12.保全措施解除后,有关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执行程序中止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14. 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15.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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