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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学生海上实习管理办法
航海类专业学生海上实习包括船舶认识实习和毕业实习。海上实习是航海类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因此,海上实习工作必须针对专业培养目标,理论联系实际,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加强指导,明确要求,以严谨的科学态度进行。
航海类专业学生海上实习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宏观组织,相关学院、船务公司和用人单位落实完成。
一、认识实习
1.教务处每年负责制定在校船的(学)年度实习计划,协调与实习有关的事宜。
2.相关学院制订航海类专业学生的实习大纲。
3.相关学院负责学生上船实习的动员与准备工作负责选派
5.教务处负责办理有关证件和学生劳保用品的管理工作。
6.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留学生上船实习出境登船文件。
7.在校船进行的船舶认识实习,按实习大纲的要求,由船舶教学部组织实施。
8.学生应按照实习计划随班上船实习。特殊原因,学生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9.对不能按期上船的学生,教务处依据学生提出的申请,与校船舶管理单位协商后统一安排。
二、毕业实习
1.毕业实习安排的原则
(1)对已签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航海类专业学生,毕业实习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
(2)如用人单位确实无法安排学生毕业实习,可与学校联系,以书面的形式委托学校协助安排毕业实习。实习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方式可由用人单位、学生个人和实习单位协商解决。
(3)推免研究生、留校学生安排在校船进行毕业实习。对于考取的研究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按陆上专业学生毕业实习的有关规定安排毕业实习。
(4)对未签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学生,按《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办法》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后,毕业实习原则上由学生个人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并进行实习和承担所需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按陆上专业学生毕业实习的有关规定安排毕业实习。
(5)对身体条件不符合船员标准的即非船员标准的学生按《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办法》规定补足相关费用后,可由学生所在学院按陆上专业学生毕业实习的有关规定安排毕业实习。
(6)教务处负责安排校船毕业实习的有关事宜。
2.毕业实习要求
(1)航海类学生的毕业实习原则上应安排在生产船舶上进行,通过毕业实习培养学生劳动观念,了解企业与船舶生产组织和管理的基本知识,理论联系实际,全面系统地获得船舶营运知识和实际操作的技能,收集、积累资料,撰写实习日记、毕业实习报告和毕业论文等。
(2)相关学院应根据航海教育发展的实际和国际航海技术发展的状况,适时按程序修订航海类专业教学计划,不断完善航海类专业毕业实习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制定毕业实习计划,切实保障教学质量。
(3)毕业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四个月,特殊情况由相关学院负责处理并认定毕业实习成绩。
(4)实习期间,按照实习大纲、实习单位及实习指导教师的要求完成毕业实习。
三、实习指导教师
1.实习指导教师的条件
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是身体符合船员体检标准,持有二副、二管轮以上或电机员、报务员适任证书的航海类专业教师,有一定的船上实践经验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实习指导教师的名额分配
航海学院和轮机工程学院每年各选派一名持证教师到校船指导实习,负责校船教学部的工作,每年二月末将实习指导教师名单报送教务处实验实习科。如果实习情况有变化,则实习指导教师的名额也将随之调整,具体调整事宜由教务处、人事处和学校船舶管理单位负责。
3.实习指导教师的待遇与工作时间
(1)实习指导教师的待遇参照连海大人字[2002]349号执行。
(2)上船指导实习是教学任务的一部分,持证教师应服从学院的安排,积极承担指导实习的任务。
(3)实习指导教师在船工作时间为半年至一年,若有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校船舶管理单位和教师所在学院协商,有接班教师接替后方可离岗。
(4)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实习学生的工作量计入教学工作量,具体计算办法按连海大字[2005]364号执行。
(5)实习指导教师与在校授课教师同等待遇,可以参加“优秀教学奖”、“教学成果奖”和其他一些与教师、教学有关奖项的评奖活动,对于指导实习教学效果优秀的教师,所在学院评奖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
4.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1)按实习大纲要求指导学生进行船舶认识实习和毕业实习。
(2)全面负责实习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课的实践教学和日常生活管理。
(3)组织船上的实践教学,指导实习学生完成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认真为实习学生做出鉴定并写出评语,负责评定船舶认识实习学生的实习成绩。
(4)在船舶政委的领导下,组织好实习学生在境外的外事活动,监督实习学生遵守船舶实习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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