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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海关管理体制与结构 (一)海关的管理体制 海关的领导体制:垂直领导体制;设关原则: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二)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如图所示 第三节 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目前我国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 报关企业 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一)报关注册登记制度的概念 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依法向海关提交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经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准予其办理报送业务的管理制度。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需要注册登记许可,直接到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即可。海关核发“收发货人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三)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详见下面的流程图和表格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中有关限时或限额规定的汇总表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中有关限时或限额规定的汇总表 四、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二) 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三) 其他规则 (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及报关权限 五、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对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评估,按照AA、A、B、C、D五个管理类别进行管理,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海关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类别的设定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二)报关企业管理类别的设定 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类别和报关企业管理类别中的A、B、C、D符合的条件详见教材P29-P31页了解就行 六、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是指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由海关及有关司法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究,实施法律制裁。 (一)原则性规定 (二)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⒈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⒉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 ⒊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⒋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的过程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起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 5% 以上30%以下罚款; (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 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⒌报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2)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3)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4)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心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5)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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