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8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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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五、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新增)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基金来源。(1)上交所、深交所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2)所有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3)发行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4)追偿所得和破产清算受偿收入。(5)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 2.保护基金的使用。(1)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依有关政策对债权人予以偿付。(2)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3.基金的监督管理。 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护基金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注册成立。保护基金公司是负责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1.保护基金公司设立的意义。 2.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 (1)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2)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3)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4)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5)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6)发现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7)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3.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制度。 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人进行保荐,还需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对保荐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进行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证券监管机构还将继续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二)对交易市场的监管   1.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P299   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 操纵市场是指某一组织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操纵市场行为包括:(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 欺诈客户行为包括:1.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2.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P300 *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4.对内幕交易交易行为的监管   内幕交易,又称知内情者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内幕信息的界定: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发行人经营政策或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应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 *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三)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1.证券经营机构准入监管。我国《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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