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66 华侨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 1期
论消费者教育权的直接义务主体
。王方玉
(华侨大学 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摘 要:教育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相关义务主体应对此承担直接义务。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经济
法主体包括消费者 自身、经营者、社会中问主体和国家。其中,经营者不是消费者教育权的直接义务主体,社
会中间主体中消费者协会具有直接的义务。消费者 自身和相关 国家机关也是直接义务主体。 肖费者教育权的实
现需要消费者、f肖费者协会和国家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消费者;教育权;经营者;消费者协会;国家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 (2009)叭 一0066—06
一 问题的提出
自1993年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至今 已过去十多年 ,对于消费者权益
保护 的各方面问题 已有诸多研究 ,成果丰硕 。但有一个 问题似乎一直缺少 比较深入 的关注 。
《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l3条规定 :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 费和消 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的知
识 的权利 。消费者应 当努力掌握所需商 品或者服务 的知识和使用技能 ,正确使用商 品,提高 自我
保护意识 。”许 多著作 中把这条规定称为消费者 的受教 育权 ,或者称之为 “获取知识权 ”,有学
者亦称之为教 育权 。本文认为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实为 同一个 问题 的两个方面 ,故称之为教育权 。
有学者进一步认为消 费者教 育权 的具体 内容包括 :(1)有关 消费知识获取权 。 (2)有关消 费者
权益保护方面 的知识获取权 ,[11231教 育权是消 费者 的基本权利之一 ,对此学 界基本没有异议 。根
据权利义务对立统一 的基本原理 ,有权利就存在相应 的义务 ,存在相关 的义务主体 ,那么 ,消 费
者教育权 的直接义务主体应该是谁呢?本文试 图从经济法主体理论及经济法主体权利与义务 的特
性 出发 ,分析消费者教育权 的直接义务主体 。
二 经济法主体理论
本文将 以经济法主体 的基本分类为理论依据 ,并根据经济法主体权利 义务 的特性来分析 哪些
收稿 日期:2007—12—23
作者简介:王方玉 (1979一),男,江苏泗洪人,讲师,南京大学博士生,主要从事法理学和经济法学研究。
论消费者教育权的直接义务主体 67
主体应对消 费者 的教 育权承担直接义务 。此外 ,从广义 的法律主体来看 ,对 消费者教 育权承担义
务 的主体有 多种 ,从不 同的法律视角可 以得 出不 同的结论 。但本文仅从经济法 的视角分析 问题 ,
即把消费者和其他市场经济主体 当作经济法上 的主体而不是 民法或行政法上 的主体来研究 。从经
济法上看 ,消费者 的权利义务与其他经济法主体 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 ,消费者权利 的义务主体
包括在经济法主体之 中。因而 ,消费者受教育权主体属于经济法主体 的一部分 。
对于经济法主体 的分类 ,学界有 多种不 同的认识 。上世 纪 80年代经济法学研究 中对经济法
主体 的分类存在着三分法和两分法 。三分法把经济法主体划分为决策主体 、管理主体和实施主
体 ,或者划分为 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公 民。两分法 的观点则划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
体 。20世 纪 90年代 以来 ,经济法 主体研 究逐渐走 向深入 ,开始关注经 济法调 整对 象 的协调统
一 。 有 的学者根据经济 法调整 对象划分 出宏观 调控法 主体和市 场规制法 主体 。有 的学 者根据
“政府——社会 中间层—— 市场 ” 的三层 主体框架理论 ,划分 为政府 主体 (各 级政府及所属部
门)、社会 中间层主体 (包括社 团类主体 、中介类主体 、鉴证类 主体 、调节类主体 )、市场主体
(包括投资者 、经营者 、劳动者和消费者 )。l2j9 还有学者 “基 于对我 国经济法律规范 的实证分
析和法律主体理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唐望Don Juan-4.力量的传 奇.doc
- (高清版)B/T 25198-2023 压力容器封头.pdf VIP
- 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面向社会招聘93人招聘笔试备考题库及答案解析.docx VIP
- 一起机端断路器非全相合闸案例的分析与思考.pdf VIP
- 学习2025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解读课件.pptx VIP
- 数学分析教案下.pdf VIP
- 2025年生物必修一试卷及答案 .pdf VIP
- 《冠心病》PPT课件【23页】.pptx VIP
- 内容文本讲义210325写作ielts-band-9-vocab-secrets.pdf
- 高血压精准化诊疗中国专家共识(2024).pptx VIP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