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案件管理改革的借鉴与启示.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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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 揭-2刚3_ 域外案件管理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必新 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 就决定了大陆法系国家在案件管理改革方面所需要解 纲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 以来,审判管理开始成为司法 决的问题没有那么多,对于改革的需求也没有那么迫 实务和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当前我们所讨论的审判 切 。尽管有程度上的差别 .两大法系在近一二十年确实 管理,是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 都迈开了案件管理改革的步伐。本文试以英美法系的 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 情况为主来介绍域外案件管理改革的情况,因为英美 源进行有效整合,以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高效 ,①总体 法系国家在这方面问题更突出、特征更明显。 上侧重于对法官及其他审判人员的管理。本文所谓域 案件管理改革的背景。 外案件管理,指的是最近几十年来两大法系为应对诉 要而言之 。对抗制或者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有 讼迟缓、案件积压、诉讼成本等问题而采取的一系列管 以下一些特点 .相应的也有一些弊端,所 以不得不推行 理措施 ,其主要 内容是,通过立法授权 ,在诉讼的各阶 案件管理改革。一般认为对抗制的特点包括 :诉状主 段及相关期间内。法官对案件从登记立案到提交庭审 义 ;当事人与律师完全 自治;审前程序 ;证据开示和交 之 间的全部准备过程进行主持、监督、干预 、推动 ,通过 换制度 ;辩论对抗制 ;诉辩交易制 ;法官的完全被动地 科学组织庭审,促使案件在最短时间内达成和解或者 位 ;法官判决以当事人对抗结果为依据 ;既判力制度; 快速审结。尽管二者在管理主体、目的、环节及 目标等 等等。对抗制诉讼模式当然有其优点 ,比如,增加了诉 方面不全相 同,但域外案件管理改革对我们完善审判 讼结果的可接受性,既然诉讼主要 由当事人 自己主导 , 管理仍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双方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就更能够接受 ,而不像前苏 域外案件管理改革的背景、目的与理念 联模式下的法官对诉讼大包大揽,凡事都由法官做主。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推行案件管理改革 的背景并 由于诉讼很难取得双赢 .所 以往往引发当事人的不满 不完全相同,英美法系国家的改革意愿更强烈一些 ,这 情绪。同时,对抗制诉讼模式也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主要是其对抗制或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所决定的。 数百年来 ,在对抗制模式之下很少有人指责司法不公 , 就改革举措而言,虽然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也在积极 这足以说明对抗制是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 推进案件管理改革,但英美法系国家明显要比大陆法 凡事有利即有弊,对抗制也有显而易见的弊端。在 系国家力度更大、措施更多。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 英美法系国家.乃至我国香港地区,对抗制长久 以来显 的诉讼模式 ,案件的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 现出以下缺点:②1.费用昂贵。即便抛却时间成本不谈, 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推进,法官很少干预诉讼进程。而大 对抗制的诉讼成本也是很高的。以加拿大为例,1994 陆法系奉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 ,法官可 以基于职权 年 ,安大略省渥太华地区的一般 民事案件就要花费 主动、能动地掌控诉讼 。虽然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不能 38000加元以上.耗资数百万美元的诉讼也不在少数。 等同于前苏联的职权主义 ,后者可谓是超职权主义,但 在英国民事诉讼规则改革之前,人身伤害案件一方当 大陆法系的法官不像英美法系的法官那般消极 。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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