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法硕版) 全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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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 第一篇 法社会学的概念、框架和方法论 第一章 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 第一节 法社会学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与社会研究的框架 第一章 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 第一节 法社会学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与社会研究的框架 第一节 法社会学的概念 一、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二、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 第一节 法社会学的概念 法律与社会的研究框架可以分为法人类学的国家的法与非国家的法,法律多元主义的政府的法与非政府的法,法社会学中的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 一、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相互结合的产物。西方许多国家又把这门学科称为(Law and Society) ,或(Law and Social Science)。 一、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1、美国学者埃尔文的观点 2、美国社会学家布莱克的观点 3、美国学者弗里德曼的观点 1、美国学者埃尔文的观点 法学家的特点在于: (1)把法律研究作为自己的职业,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具有自己职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包括对法律术语和法律推理意义的理解; (2)其目的在于寻找法律结构的逻辑一致性,确定什么是已创造的法,实体法是否清楚,如果不清楚,应对它们作什么解释,其中是否有漏洞; (3)法学家有时也对法律持批判或变革的态度,但认为不是由于法律不适应社会需要,而是由于法律自身,其内部相互矛盾,不能有效地发挥功能。 1、美国学者埃尔文的观点 而社会学家研究法律制度的特点在于:(l)他们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也不懂得法律的专门的术语和技术,而是从过去和现在的历史的、传统的、哲学的、社会学的、文化的、政治的和经济的观点出发,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程序、技术进行研究; (2)社会学家关心的不是书本上的法,而是法的创制者的行为,创制法的原因,法的解释、适用、执行及其原因,由于法的创制、解释、适用、执行而在社会中实际发生的行为; (3)他们所关心的不是现行法律结构的逻辑性,而是他们所研究的行为在理论上的同一性,是用现有的理论解释这些行为,还是创造一种新的理论予以解释; (4)社会学家对法律的批判和变革的态度,认为不是由于法律内部缺乏一致性,而是由于法律不适应社会需要。 2、美国社会学家布莱克的观点 (l)从研究的中心看,法学模式的中心是规则,在正常情况下法律解释用一个或多个规则评价所确认的事实;而社会学模式的中心在一个案件的社会结构上——谁参与到案件中,这种参与对案件的影响。而在法学模式中,案件的社会结构是完全不相干的,如果参与人的社会性影响了案件的处理则是不正确的,属于违法。(2) 从研究的对象、过程看,法学模式把法看作是一个逻辑过程,每个案件的实施都可以从所适用的规则的观点评价,逻辑决定了结果;而社会学模式则假定法不是逻辑的,而是人们实际的行为。(3)从对法的态度、范围看,法学模式假定从一个案件到另一个案件,法是不变的,同样的事实会产生同样的判决,法是普遍的,以同一个方式适用到所有的案件中;而社会学模式却假定法是可变的,它随着不同案件中参加者的社会性的不同而变化。 2、美国社会学家布莱克的观点 (4)从研究的视角看,法学模式出自参加者的视角,法官和律师从法律规则如何在逻辑上适用到事实中并作出判决的视角研究,而对案件参加者的社会性根本不予考虑;而社会学模式出自观察者的视角,注意案件参加者的社会性。(5)从研究的意图看,法学模式是实践的,往重案件应该怎样判决;社会学模式是科学的,注重案件实际怎样判决。 (6)从他们所要达到的目标看,法学模式的目标在于作出判决,而社会学模式在于作出解释。 3、美国学者弗里德曼的观点 人们研究法律现象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外在的观点和内在的观点。外在的观点是从一个或多个社会科学的观点,包括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等看待法律现象,它们每一个都有自己特殊的领域和观察人类行为和思想的方法。比如一个经济学家在处理污染案件时会比较几种不同的方法的效益,是给公司补贴从而避免排污,还是对排污处以罚金或刑事制裁;人类学家在处理家庭纠纷时感兴趣的可能是不同文化在处理这类问题中的差异;心理学家关心陪审团实际怎样作出裁决。但是所有社会科学领域又有共同的地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只要可能就进行经验观察和科学测量,并尽量做到保持客观、中立。而内在的,观点则是内部的人(insiders),即法律制度之内的人,包括法官、律师怎样看这个法律制度。 二、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 正是由于法学和社会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上述差别,在传统的西方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又有法律社会学(legal sociology或sociology of law)和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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