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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七章]保险经营及其过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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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在国内分保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限制境外 再保分出分入业务 二、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按责任限制分类 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混合再保险 险位超额分保 事故超赔分保 按安排方式分类 临时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 超额赔付率分保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故有金额再保险之称。 (一)比例再保险 3-14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成数再保险   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 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这也是最简便的再保险方式。    由于成数再保险对每一危险单位都按一定的比率分配责任,所以在遇有巨额风险责任时,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仍然很大。 1、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 2、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 3、缺乏弹性。 4、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特点: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它的运用范围,一般来说,资金雄厚、历史悠久的保险公司较少采用成数再保险,多运用于新的公司、险种和特种业务方面。 2、溢额再保险    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 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 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 再保险人承担。    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量,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 三要素 是指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 线数:溢额再保险关系成立与否,主要看保险金额    是否超过自留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就由溢    额再保险吸收承受。但并不是无限制,而是    以自留额的一定的倍数为限度。   这种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称为线数。 溢额再保险的比例关系随着承保金额的大小而变动,这是与成数再保险的比例固定不变所不同的。 1、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2、比较烦锁费时。 特点 3、混合再保险 3-13 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或超过损失再保险。 (二)非比例再保险 由于超过损失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责任负责,故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 1、险位超赔再保险 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假如总赔款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假如总赔款额超过自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 2、事故超赔再保险 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事故超赔再保险责任的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 3、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 4、与比例再保险的比较   在比例再保险之下,接受公司接受分出公司承保责任的一定比例,因此,所有保费及赔款,都与分出公司保持一定的分配比例。    而非比例再保险中,接受公司并不分担任何比例责任,仅在赔款超过分出公司自负额时,负其责任。 比较(一) 比较(二)   比例再保险以保额为基础分配自负 责任和分保责任;而非比例再保险是以 赔款为基础,根据损失额来确定自负责 任和分保责任。    接受公司的责任额不受原保险金额大小的影响,而与赔款总额相关联。 * 第一节 保险经营概述 第二节 保险展业和承保 第三节 再保险 第四节 保险理赔 3-01 第七章 保险经营及其过程 一、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二、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第一节 保险经营概述 一、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选择原则 风险分散原则 3-07 1、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保险标的。 3-08 这是因为: ①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只有承保尽可能多的保险标的,才能建立雄厚的保险基金,以保证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 ②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只有承保大量保险标的,才能使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形更接近预先计算的风险损失概率,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③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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