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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讲实证分析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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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分析实证法学 Introduction 一.分析实证法学相关概念 二.分析实证法学历史沿革 三.分析实证法学的核心命题 四.实证分析方法 核心观点: 法律实证主义—— 什么是法律?—— 事实问 题—— 客观分析:需要经过经验性地参考和分析 客观社会现象来回答,在进行分析时,只应考虑 那些能被确定为法律上相关的材料,因为法律是 一个独立的现象,只在其自己的术语范围内才能 发生、存在和被解释,尽管它可能与诸如道德、 宗教、伦理等其他社会现象有某种相似性或相关 性。 一.分析实证法学相关概念 1.实证主义:以自然科学方法为指导来研究法; 否弃一切假设性的建构,仅关注经验性的考察和 事实的联系。反对先验的思辨。实证主义渗透到 法律领域,形成法律实证主义。 2.分析法学:奥斯丁将法理学与伦理学之间划分 了一条明确的界线。实在法与理想法无关。 3.新分析法学:哈特:法理学学科的关键问题在 于两类规则的结合,即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分析法学 19世纪边沁和奥斯丁所创立的“法律命令说”,在研究法律上,主张采用分析的方法,总结概念、范畴、原则。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边沁明确区分了立法学和法理学:前者是批判性的,是伦理学的一部分;后者是阐述性的,科学的法理学应该严格限定在实在法领域。 分析实证法学 分析实证法学属于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 分 孔德将人类知识划分为三个时期:神学时期、形而上学时期和实证主义时期。 将实证主义方法用于法律研究就形成实证主义法学。 Auguste Comte (1798-1857) “实证主义”一词来自于孔德。 法国实证主义哲学家,社会学家,西方社会学的创始人。1830年《实证哲学教程》第一卷出版。 法律实证主义或实证主义法学 分析法学:对于制定法的实证研究 历史法学:对于法律历史的实证研究 社会学法学: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证研究 狭义的法律实证主义通常指分析实证法学,即自奥斯丁到哈特、拉兹等一派。而新分析法学,指战后奥斯丁法学的新发展,主要是哈特开创的语义分析。 二、分析实证法学历史沿革 古罗马 公元3世纪共和国末期的法学家格伦卡留斯将《十二表法》以来的立法文件系统进行整理、解释,这是罗马注释法学的起点,也是分析实证法学的源头。 罗马帝国时期,注释法学得到很大发展。拉别奥关于罗马国家立法文件的注释著作达400卷。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乌尔比安《法学总论》都是著名的法学著作。 但罗马法学总体是运用性的,法律技术性的,而非哲理性的。 中世纪直至罗马法复兴,才恢复了分析实证法学被中断的传统。 波尼亚大学系统地注释、评注罗马法,并向欧洲输送了大批专业法律人才。 11-13世纪前注释法学派对《国法大全 》编辑、解释。 13-15世纪评注法学力图结合实践抽象出法律的一般原则、原理。 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鼎盛,但 霍布斯在定义“约法”的时候,认为“约法对于每一国民而言,意味着这样一种规则,即国家由此区分对与错的命令,是由文字、著述或其它充分的标识所表示出的国家意志”。 THOMAS HOBBES (1588-1679) The universe is corporeal; all that is real is material, and what is not material is not real. --The Leviathan 休谟则瓦解了传统的自然法的本体论,他认为“事实问题和价值问题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一个人不能从‘是’中推出‘应当’。有关事物实际如何的知识并不能告诉我们它应当如何。 ” 直至边沁和奥斯丁,分析实证法学终得以确立。 三、分析实证法学的核心命题 奥斯丁作为创始人,核心思想: 1.法律命令说-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为 后盾。。 2.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法理学研究法律,不论其善恶。 3.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 法,即“是政治优胜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的法”。 奥斯丁认为法理学应限定于“严格意义上的法”。而“不是宽泛模糊的‘法’”。 哈特提出了五条代表法实证主义的命题:(1)法律是命令;(2)法律概念的分析是有价值的研究,它有别于社会学和历史的探究,也有别于对法律的评估;(3)法律决定可以通过逻辑方法从既有的规则中获得,无须求助于社会目标、政策或道德;(4)道德判断无法依据理性的论证、展示或证明得以证成;(5)对既定的实证法及理想的法律,应分开处理。 澳大利亚法学家萨莫斯(Robert?S.?Summers) 于1966年提出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十大含义:1.法的应然与实然的区分。 2.对实定法的概念适宜于分析研究。 3.主权或权力是法律的本质。 4.法律是一个封闭的体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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