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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中的有关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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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中的有关问题 沈一青 一、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的现状 1、食品工业是浙江的重要产业,对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推动相关产业发展、扩大就业、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都做出了重大贡献。 2、食品行业生产力水平不高,食品消费水平总体偏低、消费安全意识差等一些深层次问题没能根本解决,产品档次较低,同质化竞争严重。 3、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食品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1)安全类的风险 (2)非安全类风险 二、主要监管措施 (一) 《食品安全法》规定与质监相关工作要点 (二)当前主要的食品生产监管手段 (一)《食品安全法》规定与质监相关工作要点 1、职责范围:监管生产环节(第一章) 2、风险监测和评估:通报、建议、监管(第二章) 3、安全标准:提供标准编号(第三章) 4、行政许可:负责生产许可(第29条、31条) 5、 5、食品召回:可以责令召回(第53条) 《食品安全法》规定与质监相关工作要点 6、食品检验:检验资质认定,样品应当购买(第5章) 7、事故处理:通报、参与处理(第71条) 8、监督管理:有权查封、扣押(第77、78、79、80、81条) 9、信息公开:准确、及时、客观(第82、83条) 10、法律责任:最高可罚10倍(第9章) (二)当前主要的食品生产监管手段 食品生产许可:规范 监督检查:突出重点,有效落实 监督抽查:科学布置 风险监管:不断强化,积极开展 1、食品生产许可 2010年4月7日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3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75号公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1)许可应当具备条件 (2)许可基本程序 (1)许可应当具备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5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评判这些条件的基本标准是,他们应当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2)许可基本程序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基本程序 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 新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仍为彩色QS图案,图中改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不再使用“质量安全”中文字样 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18个月的过渡期内,两种标志同时出现 在市场中。 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 28大类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省局 省局调整思路:审查、审批、监督三分离 许可模式:统一管理、两级发证、分级负责 。(1)按照省、市局两级发证模式,安排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县(市、区)局暂不考虑发证工作;(2)生产许可证书盖发证机关章。 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确定省局、设区的市局(以下简称许可机关)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目录范围(另行发文),指导市局、县级局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市局负责管理目录范围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导县级局做好有关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县级局负责辖区内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证后监督、年度报告管理和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等工作。 许可检验:统一检验。(1)省局按照各检验机构的资质能力,结合检验任务需要,确定许可检验范围,重新发布文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2)许可检验以资质范围为核心,由发证机关按照方便、就近和企业可选择原则确定;(3)全省按照统一检验标准、统一检验时间、统一收费标准进行。 许可审查:委托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食品监督检验)机构审查中心负责具体核查工作,包括组建核查组、现场检查、资料审查、整理审查报告、出具发证建议书等。 省局模式:在省质检院设置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受省局委托,负责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技术审查工作;在省质量监督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设置食品添加剂及化妆用品生产许可审查部,受省局委托,负责食品添加剂、化妆用品生产许可的技术审查工作。 行政审批受理和发证:由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作出是否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省局发证放在行政审批窗口。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国质检食监〔2009〕437号),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1)两项重要内容 119号公告第二章从14个方面阐述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体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规定的要求 强调企业主动报告 重点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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