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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 QQ:1384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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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去“聂树斌”,又来“佘祥林”,最近媒体披露的这一系列奇案、冤案再次引起舆论的关注。社会各界无不哗然,有的在问责司法体制,有的在质问司法不公,而笔者认为,这根源还在于我们的司法理念,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再次论及“无罪推定”这一司法原则。
无罪推定的涵义
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或假定其无罪。 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原则在宪法或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即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种法律思想,最早见之于贝卡利亚1764年的《论犯罪与刑罚》,他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地位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一次将无罪推定在立法中予确立,其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无罪推定规定在他们的法律中,一些国际性文件也以不同的方式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也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从而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签字国,当然也必须遵守国际法律文件规定的“无罪推定”的原则义务,因而,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确立了无罪推定的有关制度。
无罪推定原则之所以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所推崇,是因为认为无罪推定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人权的基本体现,是一种进步、合理的思想。在司法诉讼制度方面,摒弃封建法制的有罪推定,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的标志。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规则:
(一)疑罪从无规则
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即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针对过去刑事审判中存在的疑案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从保护人权的高度出发,吸收了“疑罪从无”这一科学的、公正的做法。如第162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体现出了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步。
(二)控方举证规则
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他们虽有反驳控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但是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人员承担的;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原则上由自诉人承担,当然,若被告人提出反诉,则应当对反诉举证。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第137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些规定都说明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国家司法机关而不在被告人。如果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势必又要走回有罪推定的老路,同时也会导致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进一步滋生和蔓延。
(三)沉默权规则
沉默权规则与无罪推定的人权保障精神密不可分。任何人不应成为追诉自己的工具。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由他们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反驳控诉的权利,是否同司法机关合作,也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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