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全部) 全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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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A必须是交易社会中几乎所有人都会将此误认为真实的外部事实; B值得保护因信赖该看似真实的外观而进行交易者(必须是善意;必须知悉外观的存在;作出相应的行为;知悉与行为间有因果关系) C导致产生看似真实的外观的人应当负担不利益 六、商事登记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即商业登记,依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报由商事登记主管机关予以记载的行为。 广义:船舶登记、不动产登记、企业担保登记和商人的登记。 狭义:商人登记。 (二)商事登记的特征 1 是商人资格取得、商人变更和商人资格终止的法律行为; 2 是要式行为法律行为; 3 是私法行为与公法行为的结合 申请行为作为私法行为 (三)商事登记的种类 1、设立登记 为使商人成立并取得商人资格而进行的登记。 设立公司的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公司股东或者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事项: 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事项: 名称、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 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者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场所。 2、变更登记 商人因其存续中出现登记事项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不仅是商人存续状态的变更,也涉及任何一个登记事项的变更。 3、注销登记 商人为消灭其商人资格而进行的登记。 公司因破产、解散而进行清算,于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应进行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离而解散的公司,应进行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因解散而进行清算,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注销登记。 城乡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四)商事登记程序 1、申请 商事登记申请人为商事登记向商事登记主管机关所作的意思表示。 由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指定代理人,并提交委托书。 2、审查 三种审查原则: (1)实质审查主义 除在形式上审查其合法性之外,还对其真实性进行调查。 德国、意大利等国采用此原则。 (2)形式审查主义 仅对其登记申请在形式上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即登记主管机关只就登记申请在形式上的适法性、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登记事项要求、其登记申请是否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申请人的适法性或代理人指定是否符合法律手续、申请书及附带文件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有审查的职务及权限。 日本、瑞士为代表。 (3)折衷主义 形式审查为主,在特定情况下兼采用实质性审查。 登记机关只享有实质审查的职权,而不负有实质审查的义务,仅在对于申请登记事项产生疑问或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异议时,才依职权进行实质审查。 少见。 我国商事登记曾长期实行实质审查主义,但经过改革我国的立法已改采形式审查主义。 3、核准登记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取得营业执照即取得商人资格,并开始营业。 4、公告 (1)我国关于商事登记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政府部门规章规定的措施。 我国目前的公告制度只管辖商法人: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规范中,没有关于登记公示的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8、62条)设置了登记公告的规定。 (2)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的措施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2004年修订)(第20条) 规定的公告制度管辖商法人和商合伙 (五)商事登记效力与功能 1、商事登记的效力 (1)营业资格取得,即商人资格取得; (2)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就商法人而言; (3)特别效力; 如股份公司登记完成后才可以对股东发行股票,该公司的股票才可以转让。 2、商事登记的功能 (1)保护商人的利益 凡在商事登记中登记的事项,除虚假不实者外,均属于确定事实,商人可依其登记事项对抗第三人。 (2)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商事登记允许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有利于交易安全。 七、我国商人立法的现状 (一)商人的规范结构 1、商个人的规定 主要源自《民法通则》对公民(自然人)的规定 公民以个体工商户形式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核准登记; 农民可以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形式从事商品经营。 上述两种情况的债务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规定了自然人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从事经营;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887) 2、商合伙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1997年通过/2006年修订) 《民法通则》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 3、商法人的规定 《公司法》(1993年通过/2005年修改);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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