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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权 法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简而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1.对世性。这是物权在主体上的特性。在权利的分类上,物权被称为“对世权”。 2.支配性。这是物权在内容上的特性。在权利的分类上,物权又被称为是典型的“支配权”。 3.特定性。这是物权在客体上的特性。 4.绝对性。这是物权在实现方式上的特性。物权属于“绝对权”。 5.排他性。这是物权在效力方面的特性。 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的客体问题概说 (一)物权客体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本即是指有体物,或者说只能是有体物;有体物虽然是物权的主要客体, (二)物权法上对物权客体的规定 《物权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二、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的概念 物或者说有体物,有广狭二义。 广义上的物,是指物理学意义上的一切物,除我们通常所谓的不动产和动产之外,日月星辰以及人体本身均包含在内。 狭义上的物,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二)物的特征 1.须客观存在并存在于人体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3.须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三、物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对物作不同的分类,其中诸多分类对于物权的类型划分和规则设计,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动产与不动产 分类依据:是否能够移动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主物与从物 分类依据:在物理上相互独立,而在经济用途上相互联系 第115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分类依据:物的流通性 流通物是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禁止流通物是指不能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四)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可替代物是指可以依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的物相互代替的物,如金钱、农副产品等。 不可替代物是指不能依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的物相互代替的物,如古玩字画。 (五)特定物与种类物 分类依据: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特的自然属性或由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 种类物是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以限定的物。 (六)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分类依据: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性 消耗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即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是指可以反复使用,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的物。 (七)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分类依据: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和价值 可分物是指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减损其价值的物。 不可分物是指依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分割后价值减损的物。 (八)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分类依据:是否独立存在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如一匹马、一本书等。 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如手表、汽车等。 (九)原物与孳息 分类依据:?新物与原物的关系 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四、特种物 (一)货币 货币是以票面标明的金额表现其价值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特殊作用的物。货币为民法上的物的一种。货币为动产,但因其自身的特性,与其他动产又有显著不同。 货币为具有高度可代替性的可替代物。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常见的有价证券有: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债券、股票、提单和仓单。 有价证券具有下列特征: 1.代表财产权利。 2.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4.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 第三节 物权的种类 四、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在定限物权中,根据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可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五、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 根据物权的存在是否以物权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物权可分为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 六、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根据成立原因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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