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选官制度研究.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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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选官制度研究?摘要:五代选官制度虽然上承唐朝后期的制度,但由于其处于分裂割据、社会动荡的历史时期,因而又形成了许多不同于唐制的特点。在五品以上官员的选授、考限与选限、六品以下官员的铨选、辟署、试摄官和举荐官、官阙问题以及流内铨、门荫制度等方面,都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这些新变化构成了唐宋之际选官制度的基本内容,并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宋代选官制度的基础,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关键词:选官制度? 选数? 试摄官? 官阙? 选人伪滥五代选官制度承袭唐制,但由于所处的历史时代不同,加之改朝换代频繁,所以又有很大的变化,形成了许多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东西。五代选官制度上承唐制,下启宋制,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本该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但由于关于这一时期选官制度的史料相对较少,所以直到目前尚未见有论著发表。本文只是一个初步研究,不当之处,希望能到指正。一、五品以上官员的选授 唐朝旧制:“三品以上官册授,五品以上制授,六品以下敕授,皆委尚书省奏拟,文属吏部,武属兵部”。[1]实际上唐朝五品以上官员的任命,是由宰相们商定以后,奏请皇帝同意才得以任命的,故当时人陆贽说:“国朝五品以上,制敕命之,盖宰相商议奏可者也。六品以下则旨授,盖吏部铨材署职,诏旨画闻而不可否者也”。胡三省注云:“六品以下告身,皆画‘闻字”。[2]实际上六品以下官员由吏部注授后,还要经过门下省的审定,即所谓“过官”制度,才能颁下告身,皇帝一般不加可否。由于五品以上的高官是由皇帝和宰相商议确定的,因此唐代的铨选制度实际上主要针对六品以下官员的选授而制定的。五代时期的情况亦是如此,但由于五代是所谓乱世,“传国若传舍”,加之权臣、强藩干政,使得官员的任免颇受干扰,所以不得不制定对五品以上官员升迁任免的办法,以规范这种混乱状态。后梁统治时期的选官情况,未见史书记载,详情不得而知。后唐明宗时期社会相对比较稳定,着手整顿了任官制度。五代时期刺史无疑是由朝廷任免的,但是由于强藩林立,节帅出于对下属支郡的控制,往往干预刺史的任免,有时甚至将现任刺史借故赶走。朝中权臣出于培殖个人势力的需要,也随意移替刺史,任命私人,致使刺史移替频繁,往往不得久任,严重影响了地方的治理。唐明宗在朝臣裴皞的建议下,下诏规定:“所谓刺史三考方可替移,……自此到任后,政绩有闻,即当就加渥泽,如或为理乖谬,不计月限,便议替除”。[3]这样就明确了刺史的任期,有利于地方官员的稳定。其实早在唐庄宗同光二年(924)时,就已经规定了刺史、县令皆须任满三考,“其本道不得差摄官替正授者”。[4]由于没有认真执行,加之很快又陷入战乱,所以明宗即位后才再次予以强调。至唐末帝时,遂对五品以上官员的选任制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清泰二年(935)八月,经中书省奏请后颁布执行:?太卿监、五品升朝官、西班将军,皆在任许满二十五月,如冲替已经二十月,即别任用。少卿监,旧制三任四任,方入太卿监,今后只三任,……特恩不在此限;五品升朝官,旧例三任四任,方入少卿监,今后只三任,须逐任月限满,无殿责,特恩不拘此例;西班将军,罢任后一年许求官,旧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将军,今以三任为限,……或曾任金吾将军、刺史,与上位比拟,非此类或少年,并居下位。……特敕不拘此例;三任大将军,方入上将军,并须每任满月限,无殿责者,若曾领藩镇任御史,特敕不拘此例;……若检校官是台省、三院之御(史),即与中下县令;若检校是大夫、中丞、秘书少监、郎中、员外(郎),即与清资。初任升朝官,如检校官是尚书、常侍、秘书监、左右庶子,升朝便与少卿监。[5] 这一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五品以上官员的任命,但仍带有对藩镇妥协的烙印,如规定曾领藩镇的大将军,升任上将军时,便不受这种规定的约束。此外,在五代时期凡任检校官者,多为藩镇的下属官员或宾佐,从以上规定看,其任升朝官时也可受到种种优待。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除了这个时期藩镇势力尚比较强大外,唐末帝本人出身于藩镇,并由此而夺得帝位,因此不得不对藩镇势力有所妥协。随着五代削藩力度的逐渐增大,尤其到后周统治时期,中央集权得到加强,这种状况便比较彻底地改变了。五代规定五品以上官员铨选时,不进行书判的考试。这一条规定也是沿袭唐朝旧制,所谓“四品、五品官不复试判者,以其历任既久,经试固多,且官班已崇,人所知识,不可复为伪滥耳”。[6]这就是其不再试判的原因。那么五品以上官员根据什么迁转呢?唐朝有所谓“具员簿”,列有官员的历任、考绩、乡贯、官讳等情况。五代是否有“具员簿”,未见记载,从上引清泰二年敕文看,五品以上官员的历任情况显然是有记录的。另据《五代会要》卷15《考功》条记载:“诸司内外文武官九品已上,每年当司长官考其属官,应考者皆具录一年功过行能,议其优劣,定九等考第”。那么对诸司长官的考课又如何确定呢?该书也有记载,即“京官三品已上,及同中书门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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