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庭审提纲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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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提纲 书记员:请法警入庭执行职务。为了维护法庭纪律,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刑事案件程序司法解释的规 定,现在宣布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2、庭审中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准吸烟,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提出; 3、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或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使用通讯工具; 4、司法警察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制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辩护 分别从两侧入场)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全体起立,审判庭成员入席,书记员转头看向审判长)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解到候审室,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已到庭,庭审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请坐。 审判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法槌)。提被告人高峰到庭。 法警 审判长:被告人高峰,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被告人高峰:有,高富帅。 审判长:你的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高峰:1979年11月2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高峰:汉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高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251号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高峰:初中 审判长:职业 被告人高峰:情未了连锁餐厅老板 审判长:住址 被告人高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36号 审判长: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高峰: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高峰:有 审判长: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告人高峰:11年12月初被拘捕,具体日期记不清了 审判长: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高峰: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被告人高峰:11年12月15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峰涉嫌抢劫一案。本庭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苏馨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赖晴雨、王长炜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爽担任法庭记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栗丽、徐汉铮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高峰的委托,浩锟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柳浩然、陈占锟出庭为被告人高峰辩护。 审判长:被告人在庭审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二)可以提出新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高峰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人高峰: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高峰,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高峰: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哈南检刑诉2013】第277号 被告人,男,现年岁,1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号,汉族,文化程度任职,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号,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011年被公安局拘留,20年月10被逮捕,20年月号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本案以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院起诉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 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 请法庭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公诉人:徐汉铮 栗丽 2013年6月 被告人高峰:听清楚了 法警 审判长:法警,请打开被告人高峰的戒具。被告人高峰,你可以坐下了。 审判长:被告人高峰,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可进行陈述。 被告人高峰:有异议,我并不是十分清楚我损失了多少钱,提出要十万块钱也是我随口说的数,我的餐厅效益还可以,还有就是我气不过他(赵宏)竟然背着我卖鱼,我找他理论时他还对我大呼小叫,我一时气愤就打了他,然后随口说了要十万块钱,我真的不是故意的!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徐汉铮):被告人高峰,公诉人现在问你几个问题,你应当如实回答,争取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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