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 全套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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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第一讲、绪言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1、相关概念的诠释: (1)何谓西方? “西方”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地理上的,主要指欧美国家和地区;二是政治上的,主要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区分地域与文化;三是文化上的,即指具有共同的文化源流的欧美地区。 西方法律思想本身属于西方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西方”主要是在文化层面的含义上使用。它主要是与两个基本的文化渊源分不开的:一是古希腊文化,奠定了西方政治、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二是基督教文化,代表着人们的一种宗教信仰与精神意识。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就把世界文化主要确定为三大类型:中华文化、伊斯兰文化与西方文化。 (2)什么是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笼统地说,即有关法律的观念和学说。法律文化可以拆解为三个基本的组成部分:一是法律制度;二是法律技术;三是法律思想。在这三个组成部分当中,法律思想居于中心地位,“因为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正因为如此,法律观念的变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实现程序和效益。” 2、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 对于西方法律思想史人们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界定: (1)地域,主要是指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 (2)时代,主要是古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社会、中世纪的西欧封建社会和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思想以及各种派别,当代的法律思想与法律观念一般放在“当代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中进行阐述; (3)内容,主要是研究剥削阶级社会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与法律观念另行撰述。从具体内容上而言,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源流主要循着三种基本思路发展,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也可以由此而形成不同的侧重点: 一是抽象价值。这里主要是将法律的研究重点定位在法律之外的客观的抽象价值标准,由此确定实在法的定位。这一类研究思路的主要代表学派有自然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等; 二是法律形式。这类研究主要研究法律本身,包括法律的概念、规范、结构、逻辑推理过程等。代表的学派包括实证分析法学派以及当代概念法学、制度法学、语义法学、行为法学等; 三是法律实效。主要是研究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也即法律在社会生活的具体运行当中能否产生效率或者效益。社会法学和经济分析法学属于这种类型的研究。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线索与基本特点 1、发展阶段的基本划分: (1)古希腊罗马阶段。 这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萌芽、产生时期,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奠定基本框架的时期。今天法学中的诸多课题,例如法律的定义、法律的本质、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然、法律平等、法治、法律分类等等,在这一时期基本涉及。从发展脉络而言,这一阶段法律思想的发展主要是法学从依附于其他学科而逐步走向独立,法律思想日益体系化;同时,从理论到实践的过渡也是重要的特色。特别是古罗马法学家关于立法和司法技术的理论,成为后世西方两大法系的共同源头。 (2)中世纪阶段。 即欧洲的封建社会时期,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为基督教神学,法学成为神学的婢女。当然这一时期也并非毫无建树,一方面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通过这一时期得以保留、传播并流传至今;另一方面,对基督教神学的改造,使人类历史上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得以确立。例如主权原则、权利平等论、法治学说等,均诞生于这一时期。 (3)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大致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即从公元17世纪到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古典自然法启蒙时期,其特色是以自然法为号召,批判封建制度,提倡资产阶级的法律主张。例如天赋人权、个人至上、民主共和、自由法治等革命理论,到今天仍焕发着旺盛的生命力。不仅如此,通过自然法的理念还出现了对人类历史至为深远的一些重要法典,特别是美国宪法与法国民法典。 第二个时期则主要是19世纪。由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已经基本成形,这一时期人们更多的是关注现实法律的解释、分析和辩护,于是在批判扬弃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础上先后出现实证分析主义法学、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一般是指整个20世纪,其特点是社会法学成为主流。社会法学强调以社会利益作为法律的核心范畴,以图平衡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社会法学也关注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强调社会中的法与行动中的法。 当然,随着二战的结束,人们又开始重新构思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关系,新自然法学复兴。新分析法学派对19世纪分析法学的延续,实用主义法学思潮也曾经是盛极一时,该种学派认为法律具有不确定性,法律说来就是法官作出何种判决的预测。 2、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1)主客二分。 在西方思想史上,特别注重主观法与客观法,也即应然法与实然法的分野。在西方人的观念中,“法”代表着自由、权利,寄寓着人们对法律的理想;而“法律”则为一种国家所制定的成文规则。对于社会而言,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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