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电大本科国际公法考试小抄(简答题论述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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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有四个方面:(1)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2)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4)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 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的义务: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2、简述一国国家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1)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为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 (2)针对他国的违法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动。 (3)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4)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 (5)紧急状态,即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6)国家的自卫行为。 3、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 实践中形成的外国人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项: (1)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3)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优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4、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洋法公约》对一些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的领峡,同时构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峡规定了一种航行制度,即过境通行制。所谓过境通行就是外国船舶和航空器自由通过和飞越海峡,但通过应继续不停地并应遵守沿岸国规定的入境条件限制,不得对沿岸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同时还应遵守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 5、简述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办公的部分不可侵犯,接受国官员进入要征得馆长同意。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保护时,可推定馆长同意而进入。领馆馆舍、设备及财产和交通工具,不得征用,但有必要征用时,应作迅速、充分、有效赔偿。(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领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5)免税特权。 6、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答:条约的缔结通常有三个程序: (1)约文的议定,这是指各方代表通过谈判,就拟缔结的条约的内容、文字、生效等达成协议,并起草、拟定约文。 (2)约文的认证,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和签署等形式。 (3)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 7、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实施管辖权:(1)罪行在该国领土内发生;(2)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3)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4)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第2款规定: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有关罪行实施管辖权。第3款规定: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 8、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哪些管制权? (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之外,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行为而对其行使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9、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强迫等情形;(3)违反强行法。 10、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应符合那些条件? 要求答出:(1)国民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遭到了该国的不当侵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期起到保护国的抗议或求偿结束时保持该国国籍;(3)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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