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及解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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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 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 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详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罪名,立法背景是劳动者讨薪难,进而引发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加大对部分恶意欠薪、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原有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途径以外,又增加了刑罚这一最严厉的处罚手段,这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A项正确。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是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体现,这就要求执法机关依法防范和打击各类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妥善、及时地处理和化解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矛盾,本案中,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B项正确。 法具有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一方面使犯罪的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能够对一般公民起到教育作用,能够引导大家遵守法律,依法行事。所以,C项正确。 刑法第276条之一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不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以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意味着做无罪处理,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所以,D项说法错误。 【点评】在2011年之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仅在卷一和卷四进行考察,从2011年开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卷一、卷二、卷三、卷四均进行考察,对于刑法部分的试题,通常结合刑法总则的基本制度或者刑法分则的基本罪名而展开,试题难度不大,大家只要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同时,掌握刑法相关考点的具体内容,就能够比较轻松的选出正确答案。 就本题而言,大家只要知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从宽情节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不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就可以直接判断出D项说法是错误的。ABC三个选项,属于“宣言型”“口号型”选项,即使不太清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内容,结合一般常识,也能判断出是正确的。 2. 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 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 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 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 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考点】死刑的适用与公平正义理念 【详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正是公平正义理念在刑法中的体现。在刑法的实施中,要贯彻公平正义的理念,就要坚持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以,当甲的杀人行为能够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对甲判处死刑,能够做到罚当其罪,体现了法律实施中公平正义的理念。A项应选。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如果行为人具有从重情节,比如累犯等,则在量刑时就要考虑从重处罚;如果具有从轻情节,比如自首、立功等则要考虑从轻处罚。 故,B项“无论甲是否具有从轻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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