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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马政〔2005〕15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 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协调下,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规划、整合资源,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 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在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对于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分别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担任,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信息产业办公室、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农委、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总工会、马鞍山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等。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3)必要时,申请上级派出部队参加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修订和完善本应急预案。
2. 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如下:
(1)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2)市经委参与市属企业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市属企业的应急工作。
(3)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其中,国家、省和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4)地质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5)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破器材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6)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7)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8)渔业船舶、农机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农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9)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10)旅游事故应急救援由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11)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12)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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