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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课程英文名称:Civil Law学时: 学分:一、课程教学对象
民法课程的教学对象为法学科学生,总学时为学时,分两个学期学习。
二、课程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作为一门学科而言,民法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学科是以研究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及规律为主要内容的独立的法律科学。作为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之一,民法是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而开设的一门必修课。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充分了解和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及其重点、难点、疑点,明确我国民法的基本规定,理解民法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培养学生的民法理念、权利意识以及正确运用民法理论和规范分析和解决实际民事问题的实务操作能力,同时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
民法是具有严密科学性的学科,教师在组织教学时应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重视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在教学中,把握关键点,对书上的内容要有所取舍,对重点的部分易模糊的概念可组织课堂小讨论,提倡互动式教学。
三、对先修课的要求
本课程是在学生学习了一定的法学基础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学》等,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好的教学素质的基础上开设的。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民法的意义,明确《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把握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联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深刻理解和掌握民法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从法律部门角度说的
2、广义——狭义; 形式——实质
二、调整对象:《民法通则》NO2 《合同法》NO2
1、平等:(1)行为:看权力
(2)事件:引起的关系中当事人肯定是平等的
2、财产关系:(1)静态的:确认利益的归属、充分发挥其价值——物权法
(2)动态的:规范利益的流转:规定什么时候发生利益的流转;保护流转的安全——债权法、继承法
人身关系: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案例分析】:王某在饭店门口划了一些车位线,私自收取一定的停车费。某日,一客人停车后未付钱即准备把车开走,王某不让,并将车钥匙拔下。对王某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侵权?如是,侵害什么权利?如不是,则是什么?)
梁某与汤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决定见面。汤某在约定地点和约定时间从上午等到下午,都没有等到梁某。汤某一怒之下诉至法庭,要求梁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梁某与汤某之间属何种关系?(侵权?合同?道义关系?其他关系?)
三、民法的性质:私法——权利法——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四、民法的渊源:1、含义 (1)部门规章; (2)地方性法规
(3)行政法规 (4)国际条约
2、具体渊源:注意:(5)政策《民通意见》NO196 (6)习惯《民法通则》NO142.2
(7)判例、法理、学说
五、民法的效力: 1、时间效力:溯及既往:《民通意见》NO196;《继承法意见》NO64
(一)效力范围: 《合同法解释》(一)NO3
2、空间效力: 3、对象效力
(二)效力层次: 1、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2、同位法中:(1)新法优于旧法 (2)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物权法》NO178
六、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范 1、基本原则的概念: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
(二)法律概念 贯穿民事立法、守法、司法的始终
(三)法律原则 具有普遍效力的 基本准则
2、功能:立法准则、守法准则、司法准则、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具体原则:(1)平等原则:{1}根本原则 {2}表现
(2)自愿原则: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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