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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整理
选用教材 陈安:《国际经济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参考书目
1、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杨紫烜:《国际经济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3、董世忠:《国际经济法》,复旦大学出版社
课程大纲: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国际贸易法学
第三章 国际投资法学
第四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学
第五章 国际税法学
考题与题型:
1、名词解释
2、简答
3、论述
4、案例分析
绪论
国际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法
一 国际经济关系
我国法学界的说法
厦大说。跨越国界的说法,认为所有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就是国际经济关系。
武大说。以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待, 余勁松在《国际经济法》教材说,国际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在国际领域中结成的相互关系。
北大说。杨紫↘
厦大以洛文费尔德的专著为基础,于1987年在中国第一次推出五卷套的国际经济法系列专著。
杰赛普,美国学者,成名作《跨国法》,注重研究国际法律实务问题,主张打破传统的法学理论、法学分科,提倡各种法学门类的综合运用。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
代表人物:
北大 王铁崖,中国的国际公法专家, 20世纪80年代主编《国际法》(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1981年第1版),将“国际经济法”作为《国际法》其中一章(第十一章)。
武大 韩德培,中国的国际私法专家。认为国际私法不仅包括冲突规范,还包括某些统一实体法。
武大 姚梅镇,中国最早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学者之一,1989年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
厦大 陈安,中国最早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学者之一,在中国首提“边缘性综合体说”。
传统学派(狭义说)与新兴学派(广义说)
外国人对国际经济法综合性、多学科的交叉研究是随意的,没有长期的“学术目的”,不追求“体系”和“完整性”的研究。特别是英、美学者,不会认同传统法学理论,也不刻意创立所谓的“新兴学派”或“广义说”。
对外国人的著书立说,“分门别类、归纳整理”,应该说,是“中国学者的劳动成果”。
1、先是武大的《国际经济法概论》,以“是否拘泥于传统法学分类”,把外国人的有关说法,分成传统学派与新兴学派。所谓传统学派,即是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而新兴学派则是指那些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说法。
2、厦大的《国际经济法》把外国人的说法,分成“狭义说”、“广义说”,其基本分析与武大的分法相同。
既然外国人对国际经济法有这么多的说法、这么大的分歧,可见,在中国进行大规模研究讨论的“必要”和“重要”。而外国人的说法并非系统和完整性的研究,这就给中国学者的分析研究留下了“许多空间”。
边缘性综合体说
厦大“独树一帜”,从对“两大学派”的分析,引申出“边缘性综合体说”。(参看教科书P.25),以一家跨国公司投资项目为例:
由于属地管辖权,跨国公司的投资活动受东道国制定的、用以调整境内外国人投资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保护、管理和约束,这些“国内公法”例如,东道国的涉外投资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
不少发达国家为保护投资人,通常会与东道国签订双边性的投资条约或协定;同时往往又由发达国家政府官办的投资保险公司出面与本国的海外投资者签订保险合同,承保海外投资的各种政治风险、有关国际法、国内法,公法、私法之间互相渗透,互相交融,互相补充。
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兴办的工厂往往需要从东道国境外购买和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等;其生产成品往往有相当部分销往国际市场。有关贸易的国际法、国内法,公法、私法都有涉及和适用的可能。
按照“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投资人在东道国所得利润应该依照东道国所得税法缴纳税款;但是根据“住所地税收管辖权”原则,投资人应按照其所属国所得税法缴纳税款。为了协调跨国税收利益分配关系,有关的两国政府往往缔结“对所得税互相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双边税收协定
如果发生投资争端,根据国际上“用尽当地行政及司法救济”原则,选择用以调整和解决这种国际投资争端的法律规范时,应当首先适用东道国法律或商务仲裁规范,优先适用东道国法,也有可能适用有关国际条约。
如果投资公司是国有公司或官办公司,与其政府关系密切,或者实际就是代表甲国政府在乙国进行投资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不但并不限于有关的国际公法规范,而且仍然以东道国的国内公、私法规范为主。
“综上分析,一项普普通通的国际投资活动,一种屡见不鲜的国际经济关系,其所涉及和所适用的各门各类法律规范就如此之多。举一可以反三,由此可以看出:用以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确实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关于国际经济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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